刑法修正案:隐瞒贪污贿赂所得将被定为洗钱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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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22:2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 刑法修正案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
修正案列举了5种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四种,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本次修正案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