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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处分违法应予以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10: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对妨害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进行司法处分,关系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涉及到被处分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违法进行司法处分,必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得到相应的救济。

  但是,我国赔偿法并未将其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首先,违法对妨害刑事诉讼的处罚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是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由受害人依法取得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对行政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包括行政主体违法拘留侵犯人身权和违法罚款侵犯财产权等具体情形。但是,司法机关对妨害刑事诉讼秩序的处分属于司法权而不是行政权,违法对妨害刑事诉讼的处分不适用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其次,违法对妨害刑事诉讼的处分没有在刑事赔偿中作出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分别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或者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赔偿的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但不包括违法拘留、罚款等对妨害刑事诉讼的处分。再次,违法对妨害刑事诉讼的处分,没有在国家赔偿法中作出变通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对妨害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这一唯一的变通规定适用范围非常明确,不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处分。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变通规定,并没有其他的专门规定。这样,以妨害刑事诉讼为由作出的罚款、司法拘留等处分决定,如果非法侵犯他人权益,被处分人难以请求赔偿,即使提出请求,也没有赔偿的法律依据,这不但无法维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做到司法公正。

  因此,违法对妨害刑事诉讼的处分,应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在国家赔偿法中作出规定,其具体办法可以将其作为刑事赔偿的情形之一,也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变通规定。

  (作者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农八师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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