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击毙匪徒应当慎之又慎(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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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10:17 法制周报-e法网 | |||||||||
某市街头出两年横幅 “飞车抢劫拒捕的当场击毙!”近日,某市街头出现了这样的横幅。据了解,这是该市巡警大队为打击辖区内“两抢一盗”所采取的新措施。 一石激起千层浪,标语一贴出,众说纷纭。赞成者说治乱就得用重典,反对方说当场击毙过重。也有人提出了一些看法,比如说,民警击毙匪徒前,是不是应先鸣枪警告?
“当场击毙”的举措,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议。 “开枪”不等于“击毙” 今年以来,“开枪”之声不绝于耳。 在4月4日的广州市维稳及综治委召开的一个会上,广州市委副书记张桂芳要求,干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 消息一经刊载,引发读者和网友的强烈反响,很多人叫好。国内几大门户网站还展开了问卷调查,近万名网友参与的调查中,赞成“警方敢于开枪”的网友占八成以上。 6月8日,北京朝阳公安分局首次启动四级处置预案,“民警在执行追逃、抓捕刑事犯罪嫌疑人等任务中发生枪击、暴力围攻等袭警事件时,可果断开枪。” 6月20日起,长春巡警佩枪巡逻“遇突发事件可开枪”。巡警支队要求,所有巡逻民警当遇到突发事件,符合枪支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合理开枪”。 地方领导公开鼓励警员开枪,是否妥当?公安部回应:支持警察依法果断开枪。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表示:“枪支是公安机关特别是一线警察的有力武器,刑法里有专门规定,在警察人身受到生命威胁或者群众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我们可以果断开枪,击毙罪犯,这都是在法律范围之内的行为,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我们必须看到,“八成以上网友赞成‘敢于开枪’并不等于赞同‘当场击毙’”。“当场击毙”与“敢于开枪”有着本质不同 。“敢不敢开枪”的问题,从本质上看,属于警察“是不是无能”的问题;而动不动“当场开枪击毙”,则属于是不是违法问题了。任何权力不加约束,都有可能被滥用,警察的“开枪权”也不例外。“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痛快则痛快兮、简单则简单兮,但它超法律地放大了现场执法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这既是过度执法,更是粗暴执法,长此以往,则必然纵容警察滥用武器置人于死地;而警察的“开枪击毙权”若失控,后果可想而知。 《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但“可以使用武器”这个规定是原则性的,“可以使用”绝不等于“当场击毙”。从本质上说,“敢于开枪”并不违背“可以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而“当场击毙”则将开枪的标准任意地无限放宽,这显然是违背法律的;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授权警察可对拒捕犯罪嫌疑人一律“当场处死”;否则《警察法》中这条规定就得把 “可以使用武器”6个字修改成“可以当场击毙”了——有这样修改的可能吗? “当场击毙”违反法治精神 公安机关“当场击毙”的提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不符,很有可能造成警察对武器的滥用,导致错杀、滥杀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警察或者群众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警察可以果断开枪,击毙罪犯,防止暴力袭警。这是法律赋予警察的职权。公安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可以开枪射击的五种情形:(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四)犯罪分子劫狱或在押人犯越狱、行凶、暴动、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而且,该规定第四条还规定,警察在上述五种情况下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显然,我国的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对犯罪分子可以“当场击毙”,而只是说可以“开枪射击”。开枪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犯罪分子当场打死,立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它是一种制止犯罪的手段。而“当场击毙”的意思是将犯罪分子当场打死。 “当场击毙”剥夺的是犯罪分子的生命,应当慎之又慎,只有当那些即使开枪击伤犯罪分子仍不足以制止犯罪时,才万不得已予以“击毙”。因此,公安机关只能说“开枪射击”,而不能提“当场击毙”,如果那样,也许将会有许多罪不至死的犯罪分子,还没来得及经过法院的审判,就死在了警察的枪口之下。 击毙与否还得法律说了算 某市警方之所以打出这样一幅“暴力标语”,目的在于打击和震慑街面抢劫犯罪,这是值得赞赏的。但是,面对如此近乎广告一般的“飞车抢劫拒捕的当场击毙”的警方宣传口号,笔者感到了无言的沉重。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犯罪分子反抗拒捕或者在威胁到群众安全的关键时刻,民警有必要使用武器自卫或者制止犯罪(击毙歹徒),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换言之,该不该开枪击毙歹徒,在什么情形下开枪击毙,民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而不是受任何外部力量的“鼓动”。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形下,民警即便是满腔为民除害的热情,也不能随意开枪,否则就是违法。 “飞车抢劫拒捕的当场击毙”,会不会使一部分干警产生执法躁动的心态?会不会在很多不是非常紧急、非常必要使用枪械的状态下,助长个别警务人员滥用警械的行为? 更重要的是,这样大张旗鼓地公然宣称“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等同于提前宣布了抢劫者的“死刑”,我们不能不问:谁给了警方这样的权力?如果警方可以自行处置嫌犯,还要国家审判机关干什么? 在文明的法治社会,警方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使用枪械,击毙还是不击毙歹徒,当然是法律说了算,不是一两个地方擅自说了算,更不是一两个地方在“严打”时说了算,过后就不算了。法律如果是被那样曲解、被那般执行,那是法律的巨大悲哀。 将法律弃置一边,大肆宣扬“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值得商榷。 本报特约评论员 徐迅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