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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遭遇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6:38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父母犯罪,孩子无辜,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但是,现实中,他们常常成为“被遗忘的群体”,这些孩子经常遭遇到贫困、失学、虐待,心理遭受严重伤害。父母犯罪的阴影、生活窘困的现实、缺少正确的家庭教育,都可能使这些原本不幸的孩子误入歧途,成为破坏社会安定和谐的“不定时炸弹”。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我国目前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教育和管理,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政策规定,一些个人、组织出于同情和爱心,自发地做了一些救助工作,但相对于更多需要帮助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异于杯水车薪。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服刑人员子女的规定,只有《监狱法》中规定,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狱内服刑。而对父母服刑期间无人照管的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履行监护职责,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例由法院判决因父母服刑而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他有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案件。

  目前,司法、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都或多或少做了一些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工作,但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工作机制,各部门都属于“顺便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困难、就学困难,教育管理更无从谈起。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指出,作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基本法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于上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十几年来经济、社会的急剧变化,加之法律本身缺乏操作性,使其难以适应和调整当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面对的林林总总的问题,更难支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面临的困境。

  令人可喜的是,今年3月29日民政部等15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突破性地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列入了国家孤儿救助政策的总体规划之中。但是,由于《意见》仅仅局限于孤儿救助,对于整体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问题尚显力度不足。现有涉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救助的法规量少质低,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身出现的问题,与社会变化产生的矛盾不相适应。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标准来衡量,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领域的制度、法律空白相当明显。因此,填补法律空白是当务之急。

  全国律协保护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近几年一直在呼吁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他认为,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法律体系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例如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人监管的情况,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应由公设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公设监护机构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但现实中,“单位”已经从传统的生产职能和生活职能相结合转变为今天单纯的生产职能,单位所办的

医院、幼儿园都要逐渐社会化,要求未成年人父母亲所在单位承担监护职责显然已不可行。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没有固定的人员,显然也不合理,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制定相应的并具可操作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的国家监护机构是儿童福利院,但是儿童福利院的接收范围只是孤残儿童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不接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此,全国律协保护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雪梅认为,应当加强和扩大儿童福利院的职能,对于凡是处于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又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儿童福利院都应当接收。

  张雪梅表示,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儿童救助制度,由儿童福利署等专门机构对因父母服刑等有困难的儿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保护和救助。我国也应当尽快建立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国家救助。救助方式可采取对父母双方或一方正在服刑的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补助数额可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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