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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政法司司长解读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01 法制日报

  解读

  本报记者李勇

  “义务教育法能修改成今天这个样子,真是始料未及。”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
接受记者采访时,毫不掩饰自己的欣喜之情。他说:“从我个人而言,对新法非常满意。”

  谈到与1986年通过的义务教育法的比较,孙霄兵认为新法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突破:

  首先是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孙霄兵说,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旧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新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作了授权性规定,可以预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不久就会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其二是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确保

教育公平。孙霄兵坦言,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新法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法律明确规定,“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
财政部
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其三是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新法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孙霄兵说,新法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

  其四是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新法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其五是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孙霄兵说,新法首次明确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是一项重大突破。

  其六是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孙霄兵说,新法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产生重要的影响。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

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

  其七是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孙霄兵说,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法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作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如:“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同时,为完善对义务教育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制,新法专门就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职能作了规定。

  孙霄兵最后说,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将对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教育部已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暑假时机认真组织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深入学习义务教育法,不断提高素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本报北京7月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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