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引入家庭领养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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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01 法制日报 | |||||||||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这些未成年人,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存在的弊端已显现出来。 一、儿童福利机构收容的对象仅仅是“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
二、儿童福利机构虽然解决了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但是却不能给予未成年人所渴望的家庭温暖。在缺乏父母呵护之爱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未成年人,往往出现心理障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三、儿童福利机构的运转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由自愿领养的家庭来抚养这些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既可以弥补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的不足,又可以缓解儿童福利机构的压力,节省人力、物力,收到双赢效果。 为此,笔者建议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规定修订为“对流浪乞讨,离家出走或者被遗弃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也可以通过民政部门由自愿抚养的家庭领养,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收养”。葛庆河 冯云虎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