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逮捕7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疑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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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4:54 城市快报 |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万 7名犯罪嫌疑人昨日被市检二分院依法批捕 记者吴彬 通讯员霍立涛 陈善来
7名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626万余元。昨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将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经审查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44岁,黑龙江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男,49岁,哈尔滨某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女,55岁,高中文化,天津市人;李某,女,57岁,大学文化,天津市人;彭某某,女,50岁,初中文化,天津市人;黄某某,女,54岁,初中文化,天津市人;马某某,女,43岁,天津市人。 2004年4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得知哈尔滨阿城即将开工建设“储庆寺”,便找到同案的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二人商议以参与“储庆寺”复建的名义采取年息40%至50%的高息在社会上吸收公众存款,后林某某为邢某某提供了黑龙江某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掩护,2005年6月林又以抽逃出资的方式为邢某某在哈尔滨注册了某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此公司专门用于吸收公众存款)。 随后,邢某某通过关系找到了天津的李某,之后又发展了刘某某、彭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等人,并任命几人为大股东、组长等职。李某、刘某某、彭某某、黄某某、马某某作为在津吸收公众存款的负责人积极发展存款人员,并且还召集群众,约林某某、邢某某来天津上课,动员大家积极存款。 经审查银行记录,自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9个月的时间里,黑龙江某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哈尔滨某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从天津转走现金高达2643万元人民币,现有证据证明在津吸收了626万余元存款,还有很多被害人没有找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