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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亿元虚开税票案主犯经高法复核改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0:06 云网

  "死刑改判死缓!"近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亿余元的巨额税案进行了重审改判。曾被一审、二审法院两度判处死刑的首犯,在死刑复核关被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改判死缓。

  按理说,捡回一条命,案子该结束了。但是本案的各被告却再度提出上诉,他们的理由是:重审判决依然事实不清,这跟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的初衷相悖。

  本案第一被告人朱金陵,是红河州个旧市人。1997年3月,他与人注册成立个旧市金陵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陵公司),自己绝对控股。金陵公司很快打开了局面。1998年,本案第二被告人王敏飞正式加盟金陵公司成为经理。

  2003年8月7日,朱金陵被刑事拘留,随即被逮捕。此后本案其他三名被告人王敏飞、王立华和艾良文全部落网。公诉机关指控,金陵公司自1998年1月起,就开始虚开

增值税发票。从1998年1月到2004年4月,朱金陵和王敏飞通过王立华、艾良文及张红春、柴美秀(另案处理)等人介绍,或者直接向相关单位开票,以2%到3.5%不等的价格收取手续费,先后向省内外162家公司虚开了金陵公司、世纪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018余亿元,税额合计3902余万元,造成实际已抵扣税款3745万余元。

  朱金陵、王敏飞、王立华和艾良文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朱金陵、王敏飞还被控虚报注册资本罪。红河州中院审理后,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朱金陵死刑;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王敏飞死缓两年;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王立华无期徒刑;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艾良文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四被告人上诉后,云南省高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于2006年2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一审、二审认定被告人朱金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遂撤消红河中院和云南省高院的判决,将本案发回红河中院重审。

  6月23日,红河中院作出重审判决。红河中院考虑朱等人有立功表现,以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朱金陵死刑,缓期两年。其他被告也不同程度得以减刑。

  但被告及其律师认为,导致本案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就是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清楚区分犯罪行为是个人所为还是单位犯罪,而这个分歧对案件量刑十分重要。重审目的是要查清尚不清楚的事实,但是在重审过程中,公诉方既没有对起诉书进行任何修改,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新的证据,不清的事实仍然没有查清,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初衷。"只要事实清楚,判什么罪都可以接受,本案的关键是,重审后事实还是不清楚,因此我们还要上诉!"

  目前此案再次进入二审程序。(秦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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