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涉嫌单位受贿成刑事被告 律师称应该豁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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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5:23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报道: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乌铁中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近日站到了被告席上(本报6日报道),接受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此案在法律界引发了争议,司法机关能否作为刑事被告受审?司法机关被判有罪后还能行使司法权吗?昨日,记者就这些争议采访了有关专家。 事件:新疆一法院涉嫌单位受贿受审
以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4日站到了被告席上,法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这个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据悉,乌铁中院是首个被控此罪的法院,这件案子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 当天,因为被告辩护律师对程序问题提出疑问,认为控方未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法院同意延至8日在该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辩护律师认为司法机关有豁免权 被告辩护律师、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曹宏认为,乌铁中院的做法虽然恶劣,但不应该作为刑事被告人出现。 曹宏提出,虽然刑法第387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中,对于国家机关的范围并未排除司法机关,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享有豁免权在国际上是惯例。据他了解,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作为刑事被告,被认定为有罪在国际上也几乎没有先例。此外,司法机关一旦被判有罪,是否还有权力去行使其审判职能,将成为司法界面临的一个新挑战、新问题。 他认为,我国立法机构应该对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包括的内容予以明确解释,将政府、人大等行使国家管理的机关以及司法机关排除在外。 专家观点法院被控告合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副主任刘仁文认为,法院做刑事被告在法律上没有障碍。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法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其他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刑事被告,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自然也应该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当前司法腐败较严重的情况下,更应该依法追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这样反而能增强公众对审判活动的信心。绝不能因为它具有审判机关这一相对较为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约,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也认为,司法机关成为刑事被告罕见却不乏法理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诉讼面前人人平等。从法理上讲,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能因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特殊身份而可以规避或豁免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否则,司法权就将变异为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司法机关就将蜕变为不受法律管辖的特权机关。这无疑与法治国家的司法信条是格格不入的。 司法机关豁免权国际惯例不存在 对于一些法律界人士关于司法机关豁免权的说法,刘仁文认为并不存在司法机关豁免权这个国际惯例。也没有哪个国际公约有类似规定。世界司法史上确实少有法院和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并不是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的结果,而是因为在多数国家,司法都是独立的,司法队伍的声誉很高,经济也有保证,成为法官是自我实现的手段。因此他们也鲜有犯罪之举。 法人犯罪法律体系尚需完善 但法院一旦被判有罪,又如何能再行使审判权呢?需要解散或撤销吗? 对记者的这些疑问,刘仁文表示,这确实反映出我国刑法体系中尚不完善的一面。他说,目前国内法律界对法人犯罪的研究不多,现行理论建构都是以自然人犯罪视角来奠基的,已跟不上实践。要加强有关研究,尽早完善有关制度建设。 法院万一被判有罪,根据现行法律,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罚金刑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接受刑事处罚。刘仁文认为,法院不会被解散也没必要解散。如果法院被判有罪,法院本身要接受罚金刑,涉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则判刑的判刑、开除的开除,有污点的法官都被清退了,这就相当于法人的大脑中有罪的因素已经消除了,重新充实过的法院已经不再是有罪之身。因此它行使审判权也就不再有法律障碍。法院的公正性也不会再受到质疑。(本报记者 谢秋莲) 来源:海峡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