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长沙中院副院长受贿行贿案量刑畸轻被抗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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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3:30 红网 | |||||||||
红网7月11日讯(通讯员 熊智能 夏立荣)唐吉凯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蒋艳萍案主审法官,昔日“明星法官”。沅陵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吉凯犯受贿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沅陵县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遂由怀化市检察院向怀化市中院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7月4日,该案在沅陵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二审公开审理。二审中,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再次展开激烈辩论,该案将择期宣判。 双规期间交待是不是自首 原判决:是自首 检察院:不构成自首 今年5月下旬,沅陵县法院对唐吉凯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唐吉凯在担任长沙市中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先后收受人民币22万元,行贿人民币15万元,两罪并罚判处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吉凯在被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待了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事实,以自首论。 检察院则认为,唐吉凯在纪委对其采取措施期间,他本人的交待并不构成自首,其被动交待的事实属于纪委和检察机关已掌握的事实,原判决对其自首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吉凯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自首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适用法律错误。 伙同其妻收受14万是不是受贿 原判决:不是受贿 检察院:构成受贿罪 一审中,沅陵县法院认为,唐伙同其妻陈利辉收受某公司江某14.3万元到底是职务行为还是帮助行为,区分不明显,不予认定唐受贿。 检察院则认为,唐吉凯伙同其妻陈利辉收受某公司江某14.3万元,确系其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所得,足以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原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唐吉凯夫妇在收江某的钱时就有受贿故意,从而否定被告人唐吉凯夫妇的受贿故意,与事实不符。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唐吉凯夫妇在收受江某钱物、为其谋利的过程中具有权钱交易的受贿故意。原判决认定唐吉凯夫妇在事实上没有形成刑法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与客观事实不符。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唐吉凯夫妇收受江某钱物后,在客观上利用唐吉凯的职权为江某谋取了利益。原判决认为被告人唐吉凯夫妇收受的14.37万元中,既有个人感情因素的存在又有非职务行为的帮助,故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这14.37万元与被告人唐吉凯夫妇为江某提供的职务行为帮助之间有因果联系,系认定事实错误。 关押期间举报是否为立功 原判决:为重大立功 检察院:不能构成重大立功 原判决依据2005年5月24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警大队办理的陈某杀人案中出具的证明,“根据益阳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反映来的情报”一语,认为被告人唐吉凯有检举行为,同时采纳了唐吉凯本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唐吉凯有自首及重大立功行为。 检察院则认为,唐吉凯在关押期间对罪犯陈某(已被法院判处死刑)的举报系间接提供线索,并不能构成重大立功。被告人唐吉凯在关押期间虽有检举行为,但该行为与抓获结果间没有因果关系。公安机关根据唐提供的检举开展工作,但没有抓获成功,抓获成功是由资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执行的,益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没有直接开展工作,不能直接证明是根据谁的检举抓获了陈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