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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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8: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吕立峰) 7月4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在昌吉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和办公室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1月,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某拍卖公司总经理提议,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拍卖业务交由该公司独揽,所得佣金法院分三成。随后,杨志明安排一
检察机关认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接受他人请托,索取、收受贿赂450多万元,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当追究该院的刑事责任。同时,杨志明、蔡红军、王青梅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