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举报刑事犯罪奖励新办法 最高奖一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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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8:48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继然 通讯员 李清琳 近日,天津市公安局制定出台《关于群众举报刑事案件线索和抓获刑事犯罪分子的奖励办法》,根据这一办法,经公安机关确认为举报刑事犯罪线索和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将依规定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对受到他人诬陷、报复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举报群众和抓获现行犯罪分子的群众,公安机关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
据介绍,群众的举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只要是经公安机关确认的举报刑事犯罪线索和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行为的,不论是天津市还是外地的群众,均依照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破获天津市发生的一般刑事案件,每次奖励500至2000元;破获天津市发生的重大以上刑事案件,每次奖励2000至5000元;破获天津市发生的影响较大的重大以上刑事案件,每次奖励5000至10000元。 据天津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被奖励群众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到受理案件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综合室或市刑侦局指挥室领取奖金。对不愿前往公安机关领取奖励的举报群众,公安机关应主动提供上门服务。 除本奖励办法中规定的三项奖励金额外,对一些案情特别重大、影响特别恶劣,公安机关已经作出特别悬赏的,奖励金额特定的案件,对群众举报的有价值的线索,一经公安机关确认,将作为特例保证奖金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