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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被人拆除也可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08:38 法制日报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于2004年11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其耕地上建一房屋。同年11月20日,被告某乙带人将刚建好的房屋挖毁、拆除。此后,原告又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房屋重新修好。2005年1月3日,某乙再次将原告重建的房屋拆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162元,其中工资损失为1032元,材料损失为1130元。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经济损失。

  【分歧意见】

  有人认为某甲在耕地上私建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法律对违章建筑不予保护,理应依法拆除,所以某甲没有理由索赔。有人认为,违章建筑的拆除方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其他任何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所以,某乙应当赔偿某甲的损失。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某甲的材料损失1130元;驳回原告用于建造违法建筑工资方面赔偿的请求。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建造的房屋占用了耕地,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才能建设。原告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耕地上建造房屋,明显违反了我国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其建造行为属违法行为,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土管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公民不能私自对他人违章建筑进行随意挖掘、拆除,公民私自损毁他人所建建筑物的行为无合法的依据,对违章建筑方构成侵权。由于原告自身具有违法性,原告应对用于支付违法目的的工资自行承担责任;被告挖掘、拆除原告建造的房屋的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属侵权行为,应对原告的合法损失,即材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许多地方都有这样的事例,一方违章建筑,另一方则私下组织人员进行损毁或拆除,因而产生纠纷。对这样的案件的处理,有人认为,违章建筑一方未经批准而擅自建筑的行为因其本身的违法性,无法律保护的基础,法院不应保护其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损害人的行为无合法的根据,无有权机关的授权,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如果不维护违章建筑一方的权益,将造成私权泛滥的现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上述两种观点中,不赔或全赔均无法达到控制违章建筑与违法拆除这两种违法行为的目的,前一种做法将会放纵私拆他人建筑物的行为;后一种则会因保护违章建筑的行为,而间接鼓励违章建筑行为,即两种做法都在放纵或保护违法行为。

  在双方均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类纠纷,才不至于丧失基本的公平,并达到遏制双方违法行为的目的呢?有人提出了根据有损失一方的损失性质,并结合另一方行为的违法性与过错性的方法来处理。具体而言,对完全具有违法性质的损失(比如支付违章行为的工资)一般由违章建筑方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对与违章建筑行为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如材料的损失),则因违法拆除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由违法拆除方承担。采用这个观点,便能很好的处理这类案件,能在体现法律效果的同时,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即采用了此种观点。因此,对于违章建筑者来说,不要以为所有的损失都可以获赔;对于违法拆除他人违章建筑者来说,同样不要以为那是违章建筑,拆了也可以不要赔偿。陈立烽 吴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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