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校园伤害事故10类情形学校不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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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06:28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7月10日,本报公示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公正、公平处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重作修改的《条例(草案)》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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