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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校园伤害事故10类情形学校不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06:28 扬子晚报

  本报讯 7月10日,本报公示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公正、公平处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重作修改的《条例(草案)》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
动区域,并且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按规定方式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六)、学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伤害或者死亡,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九)、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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