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特大凶杀案宣判 嫌犯砍死6人被处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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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09:18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蒙献平 岑松锷 记者 莫小松 因泄私怨故意杀人, 7月 13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积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05786.96元人民币。 现年52岁的梁积倩是钦州市钦南区那彭镇英学村村民。妻子不久前去世,家庭拮据的他和患有软骨症、十几岁还不会说话走路的儿子相依为命。因儿子经常遭到村民讥讽和本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 4月28日 18时许,被告人梁积倩听到邻居陆桂兰家的厨房内有多人在讲话,怀疑是在说自己的坏话,于是冲进陆桂兰家的厨房拿起一把柴刀,朝正在玩耍的梁英俊 (8岁 )、梁江 (9岁 )头部等部位猛砍数刀,其余小孩见状即逃到陆桂兰的住房,并将此事告诉陆桂兰。陆即把房门紧锁,但被梁积倩破门而入,用刀将躲藏在床底的梁河 (10岁 )拖出砍死。陆桂兰和其他小孩及时逃离或躲藏才幸免于难。 被告人梁积倩砍人后走出陆的住房继续行凶,当见到梁天 (7岁 )从自家厨房跑出来时,又追上将梁天砍死。继而又撞开梁善环的厨房门将梁娟娟 (4岁 )砍死在房内。梁积倩看见妇女陆庆华带着儿子梁英杰 (4岁 )从隔壁其家厨房出来,又将陆庆华母子俩砍死。梁江经抢救无效于 5月 1日死亡。 被告人梁积倩作案后逃离现场,当天晚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6月13日,公诉机关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善建 (陆庆华的丈夫 )、陆京易 (陆庆华的父亲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他受害人家属均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在庭审中,被告人梁积倩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积倩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六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的未年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