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应纳入当事人范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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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8:49 法制日报 | |||||||||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6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一般理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当事人的这一概念结合我国的司法工作实际,笔者认为,目前有二类人应该纳入当事人范畴:一是上诉人,二是被上诉人。试分析如下:
首先,从理论上来看,上诉人、被上诉人具有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 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都可以成为上诉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成为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也可以成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则包括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被告人。不论是上述哪种情况,他们作为诉讼参与人,都同时具备了一个诉讼参与人成为当事人的两个条件:一是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他们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进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因此他(她)们理应具有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纳入当事人范畴仅仅是立法上的疏忽。 一个人从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以后,在提起公诉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至一审判决后被称为被告人,若该被告人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则被称为上诉人,这是同一个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称呼,是一脉相承的,刑事诉讼法采取列举式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了当事人范畴,而将上诉人排除在外显然是立法上的疏忽,否则,若不让成为上诉人的原审被告人作为当事人,那就失去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刑事诉讼就失去了意义。同理,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也是一审的被告人、自诉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的不同称呼,他们理应成为当事人。 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上诉人、被上诉人一直被赋予当事人的身份与地位。 上诉人是刑事诉讼(含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启动者,被上诉人是其相对方(公诉机关除外);这二者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都毫无例外地被赋予当事人的身份与地位,惟有如此,二审程序才能继续进行,否则,除了公诉机关提起抗诉的情形外,二审程序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应修改为:“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王生寨 王双奇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