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1人死亡的南宁公交车肇事案司机被判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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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21:13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7月18日电( 王勉 费文彬)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18日对南宁公交车特大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致11人死亡、3人受伤的南宁白马公交公司原司机廖文聪有期徒刑6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7日21时许,南宁市白马公交公司司机廖文聪驾驶11路公共汽车,在银海大道由南宁往北海方向行驶,因车辆超速且占道行驶,与对向驶来的一辆长安微型面包车相撞。事故造成11人死亡,3人受伤。案发后南宁市白马公交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19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现年26岁的公交车司机廖文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