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判决符合客观实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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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11:35 法制日报 | |||||||||
7月14日,视点版以《同命同价判决又陷法律于两难》为题,报道了四川省成都市一法院判决按城市人口标准赔偿车祸中死亡农村居民,引起各界对同命是否同价的又一次讨论。 同命同价判决符合客观实际 我认为,该案以同命同价作判符合客观实际。
首先,符合本案案情。受害人邬某尽管户口属粮农,但已在城市生活了十余年,应属长期在城市生活的农村居民。正如邬某家属所言,不能因户口性质上的差异性而否认其早已融入城市生活的价值创造和生活方式。因此,此案受害人具有按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赔偿的性质。 其次,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有城乡两种赔偿标准,但与本案受害人的实情有区别。因而,不能机械地“对号入座”。倘若此案不按居民标准计赔,显然与受害人生前的实际身份不符,有违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 其三,符合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城市建设也离不开他们。人民法院如何维护好这部分人的权益,也是时下不可回避且值得重视的话题。 陈有根 生命无法定价同命本应同价 当看到有关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的判例时,除了一点“早该如此”的遗憾,我并没什么特别的感觉,因为在我看来,这实在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我还是不得不说些什么,因为这几天看到了一些相反的观点,认为“同命同价”会导致另外一种不公平———城乡差异客观存在,城里人挣得多,花得也多,乡下的5万元就是比城里的50万元还要顶用。 这样一些论调其实根本站不住脚。媒体报道“同命同价”的判例以及个别地区的审判政策,只是针对以城镇为经常居住地的农村人,除了没有一纸城镇户籍,他们其实与城里人并无二样,一样的工作,一样的生活,那一套所谓“同命同价”会导致不公平的论调及其理由,根本就无法用到这些人的身上。 农村里的农村人现在还是享受不到“同命同价”的待遇,而正是他们的低收入和低消费水平,构成了“同命同价”会导致不公平的主要理由和论据。对此我仍然不能认同,因为我们很难对“同命同价”这个命题作出什么有力的论证,生命的价值,根本无从定价,生命的宝贵,早已经超出了能够用金钱衡量或者弥补的程度。 因此,相同的生命,绝不能仅仅由于城乡不同的身份,而导致不同的补偿金额。因为既然我们认为生命无论贫富贵贱都同样宝贵,那么就不能制造出事实上悬殊数倍的不同“命价”。 周曙 摈弃身份歧视彰显以人为本 “同命不同价”的做法早就饱受诟病。过去也有人提出过质疑,但没能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同命同价”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有学者认为:“同命不同价”并不等于不平等,并提出所谓“成长成本”和“创造价值”的概念,称“投入成本多的人创造的价值也更多”,其赔偿金就该更多些。我不明白,具体到每一个个体,城里人就一定比农村人的成长成本高吗?投入成长成本多的人创造的价值就一定更多吗?如果是这样,那么造出“两弹一星”的科学家们从小都是城里人吗?研制神州六号飞船的专家都不是出生在农村的吗?是不是城里的孩子长大个个都是有用之材,而出生在农村的孩子长大统统都没出息。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个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况且,把至高无上的生命与经济价值相提并论本身就是对生命的漠视和践踏。 如今,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有的长期工作生活在城里,而有的城里下岗职工却“非转农”到农村去创业。仅凭一纸户口区别城里人农村人既不实际,也不公平。附着在户口上的诸多限制和种种歧视是对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待遇。 在法制应该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的今天,在倡导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同命不同价”是有违以人为本法制理念的,与当今社会的主流理念背道而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傅廷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