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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聚焦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9:00 解放日报

  在一片争论声中,四大国有银行、交通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从6月1日起开始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每笔收取0.3元手续费。

  一个多月来,社会各界对此事的争议从未停息。昨天,本市一些法学专家、律师等举行研讨会,就跨行查询收费的合法性及如何收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焦点一 单方面宣布收费是否违约

  针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源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率先做出决定,后多家银行向普通消费者征收ATM机跨行查询费用的现状,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吴弘分析认为:银联向各银行提供服务,向银行收取费用并无不妥。银联与各银行间是企业与企业间的服务关系。而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则是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经过协商或充足时间的公告。银行单方面公告宣布收费,是一种违约行为。

  一些律师同时指出,既然银行与持卡人是合同关系,持卡人就有权就是否收费、如何收费及收费标准等问题与银行进行协商,而不是银行一方说了算。

  焦点二 交易习惯能否等同国际惯例

  对于跨行查询收费,银行业一方有自己的理由: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与取现、消费等其他基本交易一样,也是一种金融服务,需要占用系统和网络资源,因此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是一种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有偿服务的原则。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张弛指出,国际惯例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是指国与国之间在国际贸易等领域所形成的习惯性做法。跨行查询收费,只能算是一些国家银行业的做法或交易习惯。即便如此,这一收费项目也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好的。

  张弛认为,银行不能将跨行查询的成本单独开列,并“转嫁”给持卡人。“如果是这样的话,银行开设营业厅,灯光、水电、空调等都有成本,是不是客户进入银行也要另行付费呢?”

  焦点三 统一收费是否涉嫌价格操纵

  法学专家们一致认为,跨行查询收费该不该收,应该如何收,最后都应通过法律和市场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博士王海镇认为,银行对跨行查询收费,应该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核价。只有这样,收费行为才具有法律依据。

  王海镇指出,我国《价格法》第1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银行之间形成“联盟”,统一对跨行查询收费,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

  “收费与否是金融市场双方间的行为,应该形成充分的竞争机制,让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权。”

  本报记者 陆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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