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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没找到就得判无罪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杨晓东) 7月12日,浙江省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云溪村村民王玉庭将一面绣有“司法公正,执法如山”字样的锦旗送到武义县检察院公诉科,感谢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最终将给他造成重伤的陈华飞绳之以法。

  2004年4月18日晚,王玉庭因琐事与邻村的陈华飞发生口角,争执中,王玉庭背部被陈华飞锐器刺中。陈华飞被旁观的村民拉开后逃离了现场,王玉庭由他人陪同到当地诊所治
疗。数天后,陈华飞到派出所投案,但不承认王玉庭背部的伤是自己所致。经鉴定,王玉庭右背部被锐器刺中后形成血气胸,已构成重伤。

  几经周折,公安机关于2005年5月将此案移送武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虽然作案凶器没有找到,但被害人的伤是被告人所致这一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此于同年8月10日向武义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经两次开庭,法院认为致伤凶器未查获,证据尚不充分,并当庭判决被告人陈华飞无罪。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王玉庭书面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武义县检察院对判决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飞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凶器未查获、被告人拒不认罪不影响该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为此该院决定依法提出抗诉,金华市检察院支持该院的抗诉。金华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于今年3月6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后,武义县检察院通过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再次进行补充,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在随后的开庭审理中,虽然被告人仍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法院最终支持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对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不予采信。法院最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华飞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办案不能放过任何细节

  案后余思

  办案不能放过任何细节

  一件“小案”一拖就是两年,历经5次开庭,不仅当事人四处奔波,同时也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此案引起了正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检察官的深思。

  武义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黄武南告诉笔者,类似案子该院上半年办了10多起,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总结的经验教训,主要有:在侦查阶段,获取关键证据不能错过最佳时机,侦查机关采集证据的能力有待加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要加强对案件细节的把关;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时,当庭上说服法官采纳公诉观点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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