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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网贪官被判缓刑或免刑遭学者质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落网贪官被判缓刑或免刑遭学者质疑(图)

摄影 谷萍 青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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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网贪官被判缓刑或免刑遭学者质疑(图)

张浩/漫画


    从初查、立案、侦查到起诉,检察官历尽千辛万苦才把一个贪官诉到法院,而这个贪官却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可能被判缓刑,甚至免予处罚——

  “有这种情况?在当前,这显然是不合适的。”这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卫民在北京参加比较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听到以下消息时的第一反应: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
.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贪污受贿犯罪,一般以5000元为立案起刑标准,5000元以下只有“情节较重的”才作处理;5000元至5万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职务犯罪免刑、缓刑率大幅度上升与现行法律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矛盾,这是否暴露了司法环节中的深层次的问题?带着这个疑问,本报记者日前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调查和采访。

  危害:影响打击腐败的声威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

  如此高比率的适用缓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造成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严重挫伤了群众及检察机关干警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

  郑新建,一名长期奋战在基层检察机关反贪一线的普通干警,在采访中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检察机关把反腐败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经常要冒风险、顶压力,大量的缓刑、免刑让我们对反贪工作感到失望,要知道几乎每年检察系统都有干警牺牲、负伤。远的不说,近的就有河南的霍新泰、福建的赵必铭……”说到这里,他的声音有些哽咽。

  此外,让人感到费解的是,一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官员被判有罪,处以缓刑和免刑后,根据有关法律,可以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官虽然不能做了,但是工资待遇却能够保留,还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根据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我真是不理解,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曾经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不能当公务员,怎么被判了刑的人,还能在国家机关工作?”为200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战小半年,终因竞争激烈以失败告终的徐明向记者表达了她的疑惑。

  那么,是不是新近实施《公务员法》的规定废除了1999年人事部的《复函》内容呢?记者电话采访了人事部法规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当初出台《复函》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但如今,《复函》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同时并行,均有效。”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对那些潜在的贪官无疑是种“激励”: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被抓到,就捞了一笔;如果抓到了,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最多丢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检察院六年来连续查处了该县某农场三任场长职务犯罪案件,靖西县检察院也多次查办该县食品公司有关负责人挪用公款案,但年年查办,年年发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在分析这种现象时说:“这其中很大因素就是前任领导犯罪被判缓刑后仍在原单位上班,保留了公职,没有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后任者因而也就无所畏惧地跟着犯罪。”

  “还有些贪官,一旦被判了缓刑、免刑,就搞翻案,这也是随着缓刑、免刑比率上升后出现的一种现象,值得司法机关警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告诉记者。

  成因:违反法律规定适用刑罚

  造成职务犯罪缓刑、免刑适用比率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本身操作方面的原因,也有人为的社会原因。“但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官员,社会关系比较广,尽管沦为阶下囚,但当年这些人利用权力建立起的关系网很难切断。他们及其亲属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进行一些‘活动’,向司法机关施加影响。”

  “因为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是拥有一定的权力、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在刑罚适用上很难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河北省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越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就从轻处理了。”

  “此外,在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被告人本人以及亲朋好友的经济条件都比较好,不仅请得起律师,而且请得起大牌律师,这些人将诉讼法上有利于被告人的权利运用得很充分,甚至超出了法定的界限,这也值得我们注意。”陈光中补充道。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江西省共有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94人,经核查确定对其中30人的缓刑判决存在着减轻处罚幅度过大、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执法不严,违反法律规定适用刑罚是造成职务犯罪缓刑、免刑比率过高的原因之一。”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王越飞觉得,因为刑法对缓刑的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要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不危害社会一般就可以判处缓刑。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认为职务犯罪相对那些暴力犯罪来说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适用缓刑,一般不会造成监管、考察的失控,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一些审判人员错误地把社会危害性简单理解成人身危害性,而人身危害性与社会危害性是有很大差别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著名刑法学教授周光权指出,目前职务犯罪分子大量适用缓刑、免刑,不仅直接违反了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法定量刑规定,而且与罪刑相当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原因之一是检法两家所掌握的自首、立功的标准不一致,特别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期间和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罪行是否为自首的分歧较大。对此,我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样是在纪检监察部门,如果是简单谈话,当事人就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而以掌握一定的证据,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的谈话,供述犯罪事实的则不宜认定为自首。”

  对策:完善立法

  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在当前反腐败趋势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过多的职务犯罪被告人被适用缓刑、免刑显然是不合适的,改变这一现状,除了完善法律,最重要的是转变观念,司法机关要真正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决不能因为是当官的犯法,惩罚上就有所区别,应当一视同仁。”陈光中告诉记者,“此外,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是改变职务犯罪被告人缓刑、免刑适用比率较高的方法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共同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的原则和具体标准加以规范,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提出量刑建议和准确适用刑罚提供明确依据。”

  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后,检察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监督,“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将法院认定自首、立功确有错误和量刑畸轻的缓刑、免刑案件作为审判监督的重点,依法提出抗诉”。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有些检察机关针对这一现象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广西推行的缓刑听证制度要求,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前,应先到被告人所在辖区召开听证会,邀请辖区民警、基层组织领导、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参加,向听证对象阐述适用缓刑的条件和执行方式,同时向听证对象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山东、山西、河南等地的一些检察机关当庭宣读检察机关对案件的量刑建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的法院还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写进了判决书中。(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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