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完善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立案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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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1:4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新标准完善了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 王振川说,新的《立案标准》在遵循立法原义的基础上突出了实务操作性,使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更加周密和严谨。
一是增加了新罪名的立案标准。这次新的《立案标准》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补充进来,使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全部得以完善。这样,堵塞了可能的执法漏洞,也有利于加强对判决、裁定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 二是严密了关于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增加了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标准。增加了合计计算标准,即在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均遭到损失的情况下,虽二者均未达到立案标准,但两项合计达到一定数额的,也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对权力干预型渎职犯罪的惩治。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除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等少数案件犯罪主体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余均属特别渎职罪案,其犯罪主体是特别规定的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