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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渎职罪立案新标准突出个人合法财产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03:13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赵杰发自北京 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近日得到明确的犯罪界定。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并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主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予以明确和细化。公私分明

  在有关《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特别强调指出,新标准“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王振川表示,在过去的立案标准中,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对此,新修订的立案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规定》中,包括第一条“滥用职权案”在内的8种,在立案标准中对造成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损失的行为予以明确区分。

  根据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新标准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应予立案。

  以规定中的第19条“环境监管失职案”为例,1999年通过并试行的标准中,涉及经济损失的条款笼统规定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而新的规定,立案标准改为:“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规定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适应了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保障了执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王振川说。更具操作性

  王振川告诉记者,根据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被进一步细化,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个人财产在司法过程中和公共财产应受同等保护,这是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必然之举。但是,原来的立案标准对此规定不明确,当公民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无法确定是否能够立案。律师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准作为依据,“实际上不具操作性”。

  对于规定中可能涉及的最低10万元个人财产损失这一标准,许兰亭认为,这个数额对于个人而言,还是比较大的。但与公共财产的标准作比较,他认为,可以在表述上做出区分的前提下将两个数额统一起来,没有必要刻意做出两个数额标准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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