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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解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17:34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王斗斗 本报见习记者 张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简称立案标准),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记者随后采访了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请他对立案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

  试行标准使许多犯罪无法查处

  这位负责人表示,1999年8月6日,高检院公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简称试行标准)。该标准对于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检察职能,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试行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正式载入宪法,大量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相继完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和司法解释工作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在司法实践中将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具体化。

  在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许多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出很多新的表现形式,客观形势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对试行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同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大量具体问题急需通过修订试行标准加以解决。试行标准有的条款过于笼统,致使许多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查处,修订试行标准已成为司法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完善立案标准堵塞执法漏洞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第九章、第四章及修正案(四)规定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共计42个具体罪名。

  立案标准注意保留和吸收了部分试行标准,并对司法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多、长期困扰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渎职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经济损失的认定、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细化和新罪名案件立案标准的确定等方面。

  立案标准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补充进来,使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全部得以完善。“这样,堵塞了可能的执法漏洞,也有利于加强对判决、裁定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这位负责人分析说。

  立案标准还增加了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标准。增加了合计计算标准,即在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均遭到损失的情况下,虽二者均未达到立案标准,但两项合计达到一定数额的,也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试行标准增加了60余项。“可以说,这些修订内容更加严密了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这位负责人说。

  详细界定渎职犯罪主体

  谈到渎职犯罪的主体,这位负责人说,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1997年刑法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试行标准也没有作出解释,致使渎职罪主体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7日又通过

公务员法,为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

  立案标准立足于上述立法原意,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按照这一规定,上述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同时,根据法律解释原理,对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侵权犯罪的主体,同样适用这一规定。

  渎职造成个人损失达法定数额应立案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试行标准中,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立案标准对此作了调整,如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都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应予立案。

  “规定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适应了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保障了执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他说。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两种常见的、典型的渎职犯罪,都必须以一定后果的发生作为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精神,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都是这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试行标准虽然对此作了规定,但是对于“重大损失”的描述可操作性不强,也没有区分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对此,立案标准作了重大调整,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进一步细化,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细化表述“手段残忍、影响恶劣”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与试行标准相比,立案标准更加突出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立案标准重视把握刑法精神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并注重将其落实到具体条款中,并对试行标准中“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表述予以明确化。立案标准以列举的方式,对“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侵权手段作出了明确、细化的表述,既是司法实践的现实反映,也是保护人权、促进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必将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大对侵权犯罪的惩治力度。

  本报北京7月2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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