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侦查人员被指刑讯逼供需出庭作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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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00:28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欣悦)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与市检第一分院共同召开关于加强证人出庭工作会议,并在会议纪要中首次确定,在一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中,有8类人员需要出庭作证;同时也规定了8类原则上可以不出庭作证的人员范围。 侦查人员需为“刑讯逼供”出庭作证
此次会议上首次明确,若被告人提出侦查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侦查问题,所涉及侦查人员需出庭作证。 此外,对于一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还有7类人员需要出庭作证。包括证明控辩双方争议事实的关键证人、被害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鉴定结论的鉴定人;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涉及自首和立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正当防卫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人;提供过不同证言的主要证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出庭的新证人;主动要求出庭作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证人。 此外,两院还首次对原则上可以不出庭作证的人员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未成年人等8类。 法院应提前5日通知检方证人名单 为保障两院对证人出庭工作的衔接,双方在程序上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是在提起公诉时,检察院应在移送法院的证人名单中,对需要出庭作证和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分别列明,对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详细注明其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 此外,法院对证人名单进行审查后,如认为需要出庭作证的,应当于庭审5日前通知检察院。由法院联系证人,并向其送达出庭通知书。 链接 8类证人原则上可不出庭 ●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不起直接决定作用 ●控辩双方对其书面证言没有异议 ●未成年人 ●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 ●路途遥远、交通极不便利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原因而不能到庭 ●因特殊的工作性质不便出庭 ●有其他原因并经法院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