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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限制度应当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8:32 法制日报

  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民事案件申请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超过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将丧失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债权的权利。申请执行期限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督促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尽快得以实现。

  由于我国法律对申请执行期限规定得太短,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弊端。一是违背了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主体权利平等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申请执行期限上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规定了两个不同的期限。二是极易造成当事人因疏忽而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白纸一份。三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权利义务后,双方仍可以通过他人调解或自行协商履行,即使达成共识,由于“期限”过短,权利人只能选择申请执行,同时申请人不管对方有无履行能力,都必须在期限内申请执行,增加当事人经济、时间上的负担,也造成执行案件无谓的积压,成为执行难一大原因。

  笔者认为,对申请执行期限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首先,应统一申请执行期限。取消针对不同主体的两类长短不一的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对不同的民事诉讼主体规定统一的申请执行期限。其次,应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现行的执行期限为“一年”或“六个月”时间太短,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经司法确认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应低于自然权利的保护期限,自然权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故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律规定为20年。因为,民事诉讼强调的是当事人主义,假如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第19年申请执行,而此时被执行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0年中,权利人完全可以在被执行人有足够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致于有现在这种明知被执行人身无分文,仍要违心地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局面。或许还会因为权利人的宽容,被执行人在渡过难关后,更积极主动的去履行义务,从而减少矛盾冲突。20年,对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时间更多,余地更大,这不仅对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有利,而且对减少大量增加的执行案件也大有益处。

  肖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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