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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何崇刚黑社会团伙2名成员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9:02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8月9日电 (记者 任硌)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何崇刚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判处何崇刚、张红林死刑。另9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9年,何崇刚将王建及赵强、张红林、刘发清、黄林等人招为手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何崇刚等人为了获取“名气”和“地位”,多次密谋策划“杀一个在内江市有名气
的人”。

  刘发清提出杀当地一个叫阴勇的人,得到何崇刚等人的同意,并决定由张红林、刘发清等实施。2000年10月4日晚11时许,张红林等人携来复枪到“东方旋律”迪吧,阴勇出来时张红林在刘发清的掩护下向阴勇连开三枪,将其打死。

  枪杀阴勇后,何崇刚、王建等人在内江社会上的“名气”与“地位”大增。利用这种“名气”和“地位”,何崇刚等人在建筑行业内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欺行霸市、强行承揽工程。何崇刚还出钱支持王建、赵强等人网罗社会闲杂人员,通过设赌抽头、放高利贷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何崇刚为首,王健、赵强、张红林、刘发清、廖操等人为骨干的犯罪集团。这个犯罪集团在内江市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同时,为了组织及个人利益,该组织成员还从2000年至2004年,实施故意伤害、绑架、抢劫、非法买卖、盗窃枪支弹药、非法拘禁、赌博、窝藏等犯罪活动11起,致5人轻伤。非法买卖、盗窃枪支7支,子弹百余发。

  法院认为,何崇刚等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多种罪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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