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15农户状告市政府不履行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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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8:2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建平) 眼看自己被征用的承包地连续3年被闲置、抛荒,而政府又未能依法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职责,浙江海宁的高春福等15户农户心里愤愤不已。在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后,8月7日,他们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2002年11月4日,海宁市2002年整理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得到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其中包括浙江丽宏君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丽宏君公司)申请的279.90亩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
2003年,海宁市人民政府向丽宏君公司颁发了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明书。可是,近三年过去了,这些土地却一直闲置不用。高春福等15户农户看着过去的承包地被抛荒,心里有说不出的难受。之后,他们找到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袁裕来说: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按此规定,政府应该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7月4日,农户们向嘉兴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海宁市人民政府收回该块土地使用权,并交给原告恢复耕种。7月21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海宁市人民政府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应当交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与他们没有利害关系,他们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7月26日,高春福等15户农户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嘉兴市人民政府受理他们的复议申请。他们认为,丽宏君公司骗取批准后,又将土地长年闲置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海宁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是他们的权利,他们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而且,海宁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他们又是该块土地的原承包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时候,他们应该享有优先的权利,因此海宁市人民政府是否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与他们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农户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已于8月7日受理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