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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法院判令公开经适房成本 物价局拒不履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8:42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郭毅) 今天记者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获悉:市民王树春要求哈尔滨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开自己所在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两审胜诉后,因哈尔滨市物价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终审判决中的法定责任,王树春已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今年77岁的王树春原住哈尔滨市动力区体育头道街321号,2003年4月动迁后,他认购了该动迁小区———乐福小区一套使用面积53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169249元的房价让老
人感觉该房价有可能被物价部门核定过高,要求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和定价依据。哈市物价局以开发商向物价部门提交的定价成本和计算资料属于开发商的商业秘密,不能对社会公布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王树春把哈尔滨市物价局告上法庭。

  2005年12月27日一审开庭。王树春认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利润限定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批准,按项目向社会公布。”而且政府还专门印制有《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批表》和《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基准价计算表》。依据黑价联字《1999》4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物价部门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和价格适时跟踪检查,定期统计分析,并向社会公布。”王树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批表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基准价计算表的成本价格,提供两表的审批依据。

  被告哈尔滨市物价局辩称:原告提到的黑价联字《1999》46号文件中公布的成本,是指无特定对象的一般社会成本,而不是某建设项目的个别成本。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布,其中可能存在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未经当事人允许,不能公布。原告所要求的乐福小区“两表”属于个别成本。

  道里法院认为,被告哈尔滨市物价局具有对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定价和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告请求理由成立。2006年3月10日法院判令:被告哈尔滨市物价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是起60日内,对原告王树春提出的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和价格及两表审批的依据给予公布,并作出明确答复。

  哈尔滨市物价局以原告要求公布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包括所谓两表)即个别成本,不是本机关的法定职责为由提起上诉。2006年5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哈尔滨市物价局的上诉请求。

  有专家认为,法院强制哈尔滨物价局公布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出现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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