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韩国人非法经营外汇兑换被判五年驱逐出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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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8:21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吕海洋 通讯员 官立成) 韩国公民金权在在山东省青岛市非法开设地下钱庄,在中韩两国间兑换货币牟取利益,涉案金额高达1581万余元。经青岛市检察院起诉,8月10日上午,青岛市中级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金权在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驱逐出境。 45岁的金权在1998年来中国,先后从事过饭店、咖啡厅等行业,但收入均不甚理想。
据金权在供述,他在收取了客户的人民币后即电话通知其韩国同伙,由同伙按当日人民币对韩元卖出价向约定的提款人交付韩元。其同伙则在收取了客户的韩元后电话通知金权在按当日中国银行韩元对人民币卖出价向指定的收款人交付人民币。金权在在上述交易中赚取汇率差价。 从2002年1月开始,金权在通过上述行为总共非法买卖外汇涉案金额高达1581万余元。2004年3月10日,青岛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市区一酒吧内查获该“地下钱庄”。2005年3月18日,金权在被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金权在非法买卖外汇,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金权在对自己非法开设“地下钱庄”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认定:金权在违反中国国家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总额超过了20万美元,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采访札记: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仅青岛一地,长期居住的登记在册韩国公民就有近10万名。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造成了大量资金在国际间流动。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机构的工作机制还不够顺畅,不能有效满足社会的需要。少数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金融制度不足趁机钻营,开设“地下钱庄”,谋取私利。 据了解,类似行为目前在我国不少地方都有活动的迹象,这要求我们在加大执法力度打击犯罪的同时,还要迅速有效地改变我国金融机构的工作机制。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目前已有限制地放开了汇率买卖,这是朝着遏制上述犯罪行为,营造金融市场良好秩序迈出的重要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