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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刑讯逼供所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15:50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8月12日电(姚晨奕、胡锦武)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订的《关于死刑案件言词证据的若干意见(试行)》,9日起在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执行。这是为了解决死刑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刑事重大冤错案件,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文件规定,在死刑案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言词证据
应当依法收集并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此,文件具体规定:讯(询)问笔录应当准确、完整地反映被讯(询)问人的原话、原意。严禁未经被讯(询)问人同意擅自修改。讯(询)问笔录应当记明每次讯(询)问的起止时间。讯(询)问时,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办案民警、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讯(询)问笔录应当由讯(询)问人、被讯(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捺手印)。对被讯(询)问人拒绝签字的讯(询)问笔录,不得强迫或诱使其签名或盖章(捺手印),可将其拒绝情形记录于笔录尾部。对被讯(询)问人要求修改的内容及要求记录在案的意见,应如实记录。

  文件强调,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被告人、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其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问题的处理,文件规定:被告人、证人应提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法院不能排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可能的,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应对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种类的证据,不能仅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检察机关不予举证或所举证据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可能的,该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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