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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确定法律援助对象困难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0:34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政府明确:本市法律援助对象困难标准定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市司法局已将该标准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和市法律援助中心。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
定”。市政府在综合了各方面的情况后,于日前明确了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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