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呼吁立法保护和规范城管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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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4:24 新京报 | |||||||||
5月26日,一摩的车主在城管执法时,因车被扣躺在了地上,城管人员对其进行劝说。资料图片本报记者王贵彬摄 昨日,就城管执法遭遇暴力一事,北京社科院管理所所长张耘认为,其原因在于城管的执法地位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而据了解,关于城管立法和城管体制改革,近几年很多人大代表都曾经提过建议。来自北京市法制办和北京市人大的消息称,今年北京市政府和人大的立法计划中,都没有涉及到城管立法。
建议1 用立法来规范和保护城管 “建议人”北京市人大代表、市市政管委助理调研员王维平 “递交时间”2004年北京两会 “观点”城管立法,首先应当是规范城管执法队伍和保护城管执法。城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用什么形式执法必须要规范,“着装、说话都不像警察那样,执法时敬礼、表明身份、告知违反的什么法律,城管要受到约束,不规范则可能产生问题。”城市管理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生活秩序和安全,目前城市执法越来越复杂,但是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多数都是政府规章的现状。北京市城管部门现在有300多项执法职能,有必要进行立法规范,“现在要依法行政,管好一个城市,连法律都没有,怎么管好呢?” 建议2 通过立法解决体制不顺 “建议人”北京市人大代表沈梦培等 “递交时间”2006年北京两会 “观点”北京市城管的立法调研工作自2000年起已着手开展,但立法工作缓慢,对于城管综合执法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职能履行、执法体制、执法手段、执法范围、队伍建设等急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通过立法明确各级城管执法机关作为本级政府组成部门独立存在,在体制上应从整个城管系统正规化、规范化建设上考虑,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真正做到职责法定。 建议3 制定法规改变“借法执法” “建议人”北京市人大代表、西城区政府副区长陈蓓等 “递交时间”2006年两会 “观点”没有专门法规是困扰城管执法的最大问题,目前城管执法依据中57种市政府令和其他规章是其主要依据,此外涉及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执法依据过多,内容繁杂,操作难。 城管涉及职能部门过多,1998年第一次职能划转涉及工商、园林、交通、规划、市容五个职能部门,94项行政处罚权,几次职能调整后,涉及部门更广泛,目前城管监察组织承担着十四项职能,行使300余项行政处罚权,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难、执行难、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 必须对城管长期以来“借法执法”的被动情况进行全面审视,制定城管执法专门法规。 《北京市应加快城管立法的建议》 (沈梦培等13位代表在北京市十二届四次人大上提交,有删节)城管立法原因:北京市城管执法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然而城管立法却远远落后于执法实践,严重影响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北京市环境整治中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城管执法工作急需法规方面的保障。 城管立法应重点解决的问题:1.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队伍称谓、管理体制、执法区域问题。 2.职能定位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的职能定位,职能划转原则,明确职能划转时相应的审核决定程序,真正做到职责法定。 3.执法手段问题。通过立法补足北京市环境整治急需的一些手段;明确扣缴、抵缴、代履行、终止服务等手段;明确城管执法队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允许佩戴必要的防护器械等内容。 4.协调配合问题。通过立法理顺城管执法队伍与相关部门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确定相应的协调形式、程序以及责任,明确行政机关之间的一些必须履行、相互负责的义务,切实保证执法协调工作的落实。 -说法 “城管单独立法比较困难” 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城管执法涉及多个领域,加上执法范围不明晰等原因立法存在难度 本报讯“单独给城管立法可能比较困难。”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表示。 姜明安说,城管执法地位不明确,是由其自身综合执法的性质决定的。“它所执行的法律规定涉及到工商、交通、市容市貌、食品卫生、文化等诸多领域,而上述领域本身也有法律规定的机构进行执法。”因为各个地方情况不一样,把哪些部门执法权放入城管执法范围内,各地不一定相同。 此外,姜明安认为,执法范围的不明晰是城管执法地位不明确的另一个原因。他举例说,一个违章盖的小房子由城管处理,一栋违章建设的大厦又是规划部门管,并且多小的房子由城管管,执法界限就不是很明确。这种情况在工商、交通方面也存在。 同时,姜明安还肯定了城管对于管城市的必要性。“路边的烧烤摊,会有工商、交通、卫生等七八个部门管,交由城管联合一家执法就好得多。”姜明安认为,城管可以解决多部门执法中重复执法、重复处罚的问题。 他建议城管需要明确四件事:一是规范自己的执法范围,明白到底要管哪些事;二是城管应该采取什么手段管事,有无带人调查权,扣留物品或罚款权等;三是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要明确,是公务员,还是如招聘人员、合同工,临时工性质的协管人员;最后城管自身监督也要明确。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杨华云 张太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