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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专家在京召开研讨会谈遏制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8:51 正义网-检察日报

  ●会议综述

  8月12日至13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中欧‘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来自英国、德国等国的专家及国内的专家100余人就如何防止和遏制酷刑展开了热烈讨论。

  国际反酷刑公约的一般原则

  复旦大学教授谢佑平:国际反酷刑公约的产生是人类自然文明向法治文明转化、国内文明向国际文明转化的产物。

  酷刑在中国有,在外国也有,可以归结为一道世界性的难题。这说明酷刑的产生固然涉及到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人的自然性一面,也就是说,如果人的恃强凌弱的自然习性得以不受控制地自然表露,再加一些现实利益如破案压力及考评晋升机制的影响,酷刑就可能在这种扭曲的人性中滋生,这时就需要完备的法治文明给以引领。

  有关人道主义的国际公约都是在一些国家的积极倡导下才得以通过的,因此国际反酷刑公约可以看做是国内文明向国际文明转化的产物。

  对于各成员国来说,在反酷刑方面应当实行以下原则:一是不实施原则。只有各个成员国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遏制酷刑,才能使国际反酷刑公约得到彻底执行。二是不移送原则。在涉及引渡或遣送时,各成员国对于存在酷刑的国家应当不予移送。三是惩治原则,对于实施酷刑的行为必须在法律上归罪。四是普遍管辖原则,对于酷刑实施者各国应通过司法协助原则解决。五是对酷刑受害者实行救济和补偿原则。

  国际公约中对酷刑的界定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对于酷刑,牛津法学大辞典是指实体法上的酷刑,比如有观点认为死刑即为一种酷刑,而我们研究酷刑一般都是程序意义上的。实施酷刑的主体是公职人员或者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人,或者实施酷刑是在其同意、默许之下。

  实施酷刑的目的是获取信息(一般是为了获取供状),或者是为了实施迫害、处罚。主观上为故意、蓄意。

  当然,对于酷刑的界定也有如下争论:一是作为与不作为之争。比如将嫌疑犯遗忘至羁押处20天,未给饭吃是否为酷刑?二是实施酷刑的对象是不特定自然人还是仅限于被羁押者?三是如何解释剧烈痛苦?是纯粹从医学上解释还是从法律上制定一个标准。在瑞典,一些不人道的做法也可能上升为酷刑。四是酷刑一般指肉体上的,精神上的酷刑是否应包括在内?

  反酷刑公约对中国的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公约在各国的适用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有三种形式:一是国内法直接引用。二是公约整体转化为国内法。三是部分内容转化为国内法。我国采取的是第三种形式。从内容上来看,公约规定的酷刑比我国刑法广泛。中国刑法有关酷刑犯罪通常是肉体上的折磨,精神折磨未被列入,并且中国刑法有关酷刑犯罪构成要求有严重的犯罪后果。刑诉法未排除以刑讯所得的口供为线索得到的其他证据。

  反酷刑公约附加议定书目的在于建立国家级的酷刑防范监控机构,我国目前羁押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负责,从现实性来说,由于涉及到编制、经费、团体登记等问题,我国未签署这一附加议定书,估计近期内还难以具备条件。

  酷刑成因与危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在谈到酷刑成因时指出,很多人对实施酷刑无任何犯罪感,刑讯逼供很难举证,刑讯逼供存在一定的环境、气氛,比如上级往往有破案指标、要求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等。

  他们同时指出酷刑危害有三点:一是侵犯了人权;二是容易造成错案,放纵真正罪犯;三是破坏国家法律秩序,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法官与酷刑之遏制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法官对于酷刑的遏制的作用体现在:一是救济的主体作用,遭受酷刑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诉求。二是诉讼的主体作用。法官可以通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遏制刑讯逼供。从“两高”司法解释来看,非法证据一般指言词证据,实际上,由非法言词证据所得的物证,即所谓毒树之果,也应加以排除。对于刑讯逼供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嫌疑人应当对自己未实行刑讯逼供出庭作证。在这里,讯问时的全程录音录像既可以保证讯问者不实行刑讯逼供行为,又可以证明讯问过程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

  检察官与酷刑之遏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遏制刑讯逼供:一是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享有侦查权,三是对检察机关受理侦查的案件实行讯问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2005年,检察机关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2006年7月26日,高检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刑讯逼供的八种应予立案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检察机关还推行了以下几项做法:制发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制定被羁押人员体检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坚持批捕起诉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完善控告查处机制,完善驻所检察,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巡视,加强与律师的沟通,注意保障律师辩护权。

  律师与酷刑之遏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副主任李贵方: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或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但建立沉默权制度,使审判对口供不再依赖才能消除刑讯逼供的原动力。

  反酷刑法律法规的现状与缺陷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在实体法上,我国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罪名,在程序法上,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但在刑讯逼供构成要件上,涵盖面较窄,1979年刑法对于刑讯逼供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1996年刑法则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对象也偏窄,未包括治安管理处罚对象等同样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群。处罚也较轻,法定最高刑才三年有期徒刑(当然致人伤残、死亡的除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这一条款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一章也值得商榷,应考虑放在渎职罪一章,以相应加大惩治力度。

  ●专访

  为什么要开展中欧遏制酷刑项目

  ———访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

  记者:陈老师您好!据我了解,贵中心最近启动了一个中欧遏制酷刑项目,能介绍一下这个项目的基本情况吗?

  陈卫东:过去的一年,由于佘祥林、李久明等错案频发而使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界工作者受到极大触动,而实践证明,错案的发生十有八九存在刑讯逼供。基于学者的历史使命感,我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在欧盟资助下于2006年1月与英中协会、英国埃克赛斯大学人权法中心共同启动了中欧“遏制酷刑”合作项目,预计在三年以内完成。这个项目包括调研(如赴欧考察)、研讨、培训、试点等多项活动。

  记者:参加这次“中欧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签到时,我看到会务资料里有英国学者有关反酷刑论文、论著的译著,而且都是由贵中心研究人员翻译的,这是否也是项目的一部分?

  陈卫东:是的,作为项目活动的一部分,中心将组织人员翻译中欧遏制酷刑项目丛书,目前已出了第一部《抗制酷刑》,该书为英国学者科纳·弗利所著,相信这些著作对我们的反酷刑工作将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记者:这次“中欧‘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为什么选在现在这个时机召开?

  陈卫东:我们知道,联合国反酷刑公约附加议定书于2006年6月22日生效。在这一背景下召开此次研讨会显得特别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这一协定是一种新的防范酷刑的手段,由酝酿到生效经历了几十年的历程。

  早在20世纪70年代,瑞士的Jean-Jacques Gautier 先生最先提出了一个更好的遏制酷刑、防止不人道待遇发生的构想,即通过一个全球性机构,随时对各种羁押场所进行有规律或突击性的检查。这种制度其实已有先例,国际红十字协会在武装冲突时期可以对冲突双方的人道主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1992年,联合国起草了反酷刑公约附加议定书,2002年公布。2006年6月22日,在获得首批20个国家批准后一个月生效。我国目前尚未签署和批准该议定书。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在国际、国内建立独立的酷刑防范监控机构。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附加议定书倡导各成员国均得设立“国家酷刑防范监控机构”,其职责在于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监狱、警察局、移民拘留中心、精神病院、少年犯罪感化院、强制医疗中心等非自愿性的非自由状态)进行定期或随机地巡视,独立自主地决定在何时、何地对被羁押者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信息,并对剥夺人身自由的立法活动提供咨询、顾问。

  同时,在联合国设立独立于反酷刑委员会的附属委员会,其职责在于定期或随机地巡视各成员国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有权直接与各成员国的“国家酷刑防范机构”联系,对成员国提出建议。

  (本报记者 晏向华)

  ●域外声音

  英国独立巡视机构防范酷刑的实践

  □英国瑞慈人权中心主任尼克拉·马兰娜

  英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由普通民众义务对警察局进行经常的、不定期地巡视制度的国家。这也是联合国《反酷刑公约附加议定书》所要求的。这种对警察监禁场所及监狱的巡视制度,使英国恰好符合联合国《反酷刑公约附加议定书》关于建立酷刑防范监控机构的设想。

  事实上,早在19世纪80年代初期,英国就以不太正式的方式建立了独立的羁押巡视制度。1981年4月,伦敦南部的布里克斯顿发生了暴力骚乱事件,事后Scarman勋爵提议由业余的或职业的志愿者巡视警察局。起初在几个警区试点,后来逐渐发展成一项国家政策。

  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一名独立的羁押巡视员,即使有犯罪记录也不例外,只要有对保障被羁押者权利的兴趣、对提供公共服务的热忱和一点空闲时间(每月几个小时就足够),我自己就是一名独立的羁押巡视员。巡视员平均每周巡视一次,每次巡视有数对志愿者进行——这是出于安全的考虑,也是查验证据的需要。巡视的时间由巡视者自己决定,无需事先预约。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随时都可以进去。独立巡视员被带领会见被羁押人并在警察听不到的情况下和他们谈话,了解他们的相关权利是否被侵犯。经常性的不事先声明的巡视有巨大的威慑作用,能保证羁押当局不再有机会对被羁押者施以酷刑或者虐待。并且据内政部进行的研究指出,警察从羁押制度中获益最大,尽管有些看守憎恨自己的工作被打扰,但是巡视员能帮助他们改进羁押状况,避免羁押中可疑伤亡等通常引起媒体关注和社会公众的严重抗议事件的发生。

  巡视的统计信息会被当地警察收集和掌控,皇家警务调查官即独立调查官负责审查独立羁押制度的执行,不支持独立羁押巡视工作会带来对当地警察队伍不利的评价。

  目前,独立巡视者协会和政府负责警务工作的内政部已就独立羁押巡视制度建立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2002年警察改革法案》赋予独立羁押巡视制度以法定地位,确认巡视员有权进入警察的拘禁场所,检查与羁押有关的档案,会见被羁押人,了解他们的待遇和羁押状况,检查羁押场所,确保警方遵守《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第三部分有关羁押和被羁押人待遇的规定。

    作者 向华 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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