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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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00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朱苑苑 栾吟之 施坚轩) 市民若因民事纠纷将别人轻微打伤,只要真诚悔过并作出经济赔偿,检察机关很可能“网开一面”。这是记者昨天从市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 今年5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和市司法局共同签发《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首次建立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制度。
所谓刑事和解制度,指轻伤害案件经公诉机关审查后委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被害人同意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与之和解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因邻居纠纷、同事矛盾、同学打闹、夫妻口角、亲属争执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 据统计,2005年以来,本市检察机关受理的2.6万余起刑事案件中,约六成是由民事纠纷激化而成的,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且大多是因为一时冲动而触犯刑法。 实施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能防止这类被告人在管教期间因“交叉感染”而染上新的恶习,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节约诉讼资源,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意见》实施以来,本市已有一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这项调解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相关案例 两被告人真诚悔过免蹲“班房” 今年初,刘某到某公司推销图书,被当作小偷送进派出所。刘某从派出所出来后,又去这家公司讨说法,员工姚某出面劝阻,被刘某打成骨折。检察机关审理后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便告知双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调解。 上个月,调解会在长宁区看守所内召开,刘某向姚某悔过,赔偿1200元,取得对方的谅解。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刘某。 上个月,沈某在小区内倒车时,反光镜擦到老同事刘某的儿子。刘某挥拳将沈某的鼻子打成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事发后,刘某后悔莫及。沈某也表示,不想让刘某进“班房”。经检察院协调,刘某到沈某家道歉,表示愿意赔偿,沈某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据此,检察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日前,公安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