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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嫌疑人翻供可以从多方着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0:11 正义网-检察日报

  贪污贿赂案件,尤其是贿赂案件因作案手段相当隐蔽、案情相对复杂、证据较为单一,犯罪嫌疑人极易出现翻供的情况。笔者认为,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时应主要采取以下对策:

  1.在侦查环节中利用侦查手段固定各种证据。每一名办案人员都必须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千方百计想减轻罪责的心理态势,所以在侦查阶段对各种证据尤其是嫌疑人的供述要反复推敲,在各次讯问时注意固定嫌疑人作出的有罪供述,这样就使嫌疑人在翻供时的各
种借口显得苍白无力。同时,也要注意发掘案外证据。如我们查办铁西区教育工程公司周某受贿5.1万元案件中,取得了嫌疑人写给其亲属的一个便条,在对其取保候审后,法院开庭审理时,嫌疑人突然翻供。但有了这张嫌疑人亲笔写的便条,使得其谎言不攻自破。

  2.整合办案力量,不给翻供留有余地。有效缩短法定办案期限,限制犯罪嫌疑人“做手脚”的空间,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翻供现象的发生。而有效缩短办案期限的最好办法就是整合办案力量,从侦查、批捕、起诉等相关部门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业化办案小组,尽快在法定办案期限结案,不给犯罪嫌疑人以翻供的空间。例如,2004年我院办结的鞍山市金属交易中心原经理徐某等6人挪用公款50万元案中,各个环节协调配合,使该案仅一个半月就诉至法院,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均作出有罪判决。

  3.提高办案过程中的科技含量。嫌疑人翻供往往辩称以前所作有罪供述是因为当时回忆错误或者受到精神压力过重,或者说是受到了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甚至刑讯所致,而对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充分使用多媒体举证系统,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不敢翻供、不能翻供。

  (文/张文成 作者为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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