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中院副院长受贿30万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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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1: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8月18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建民有期徒刑10年。 王建民先后担任县级阜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副院长、院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从1993年至2005年6月,王建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大学生分配到所在的法院、本院干警职务升迁、单位办公楼建设、定点饭店的确定、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建民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建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案发前退出大部分赃款,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王建民表示待思考后再作决定是否上诉。(王君 本报记者陈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