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如何全面体现轻缓化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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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7: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30余名专家在“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改革实验”座谈会上专题研讨——— 少年司法如何全面体现轻缓化政策 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前羁押率高、取保候审适用率较低的现象。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耗费司法资源;羁押中的交叉感染;短期自由刑增加;对修复犯罪人与被害
■实验过程及效果 据课题组介绍,为扩大取保候审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降低审前羁押率和起诉率,避免因扩大取保候审与酌定不起诉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探索相关配套措施,课题组确定东部发达地区某市为实验地点,对某市2005年3月至2005年9月的103起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案件进行实验。具体做法是:将案件划分为实验组(根据实验细则进行实验的案件,由课题组与办案单位共同负责)和对比组(办案机关根据原有操作方式处理的案件),对实验组采用全面调查制度、风险评估制度、保证人或监护人附加义务制度,一是在遵守取保候审条件的基础上,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原则上取保候审,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评估认为社会危险性小也可以取保候审;二是在酌定不起诉条件上,对涉嫌犯罪的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缓刑、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根据评估认为社会危险性小的,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 从实验取得的效果上看,在取保候审实验中,实验组案件70人中依据实验细则适用取保候审的共33人,其中课题组介入的23人,办案机关自行进行的10人,适用取保候审率约为47%;对比组案件33人中适用取保候审的共8人,适用取保候审率约为24%。在酌定不起诉实验中,课题组介入的实验组案件25人中14人被酌定不起诉,而对比组案件30人中依原有操作方式适用酌定不起诉的为0。2006年6月课题组回访被酌定不起诉的14人中取得联系的13人,不起诉后重新进入正常工作、学习轨道的11人,约占78%,重新犯罪率为0。 ■实验经验与立法建议 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课题组认为,总体上看,应减少法律规定与现有司法操作方式、诉讼主体法律意识、社会配套措施等的排斥性。立法需要作出实证性、精细化的改良,促进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课题组根据实验结论,提出以下三方面立法建议: 一是扩大取保候审适用、降低审前羁押率。扩大取保候审适用,从根本上说应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有效辩护原则等,对取保候审进行权利化改造。其中,作为制度性解决方案,关键是设计一种以原则和例外相结合的取保候审条件体系。例如,规定取保候审的一般条件、明确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特别规定、对不履行取保义务进行制裁等。 二是扩大酌定不起诉、降低起诉率。1.放宽酌定不起诉一般条件。可以不起诉的具体情形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涉嫌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缓刑、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所犯罪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有悔过情形,主动赔偿被害人或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2.规定酌定不起诉的裁量因素。主要包括: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犯罪预备、中止、未遂,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或退回赃物,被害人无异议,被酌定不起诉后可继续工作或上学,有监护条件(不宜等同于经济条件)等。3.改革考核考评机制,以是否有过错为标准设立考评指标,不应以批准逮捕和起诉数量来评定工作绩效;废止“规定不起诉率上限”的做法。 三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与转型社会发展相适应。1.在取保候审和酌定不起诉中规定相应的附加义务。对被取保候审人、被酌定不起诉人可赋予办案机关针对个案裁量决定一定附加义务。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对于保证人或监护人也可规定相关的及时汇报义务和特别监管义务。2.设立特定机构负责监管,建立以“政府主导、社会机构参与”为模式,设置专项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落实具体监管的社会支持保障制度。3.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与相关法律协调,特别应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协调。4.建立社会支持保障机制。 ■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探索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 从效果上来说,这项实验对于积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诉讼改革经验,建立、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推动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具有重要意义。有专家认为,审前程序可以解决未成年人等问题,不必一定等到审判程序中才予以解决。某市的实验总体来说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实验取得的效果说明目前的酌定不起诉可以适当扩大范围,但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很难操作,因为现有刑诉法对酌定不起诉的规定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探讨。比如,在起诉阶段可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裁量权、建立附条件的不起诉,也就是对不起诉人设置一个考验期。对附条件的不起诉可放宽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具备初犯、未成年人、积极退赔、和解等情况的,可以作此处理。 对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落实从轻减轻处罚措施,有专家提出,在当前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到7%左右,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上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起诉如何操作,现在最大的障碍还是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即在实体法规定上应该是有根据的,但是在公诉环节怎么具体落实,涉及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如何进行细化的问题。现在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酌定不起诉基本上掌握的幅度跟成年人相比稍微有所放宽。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各地掌握的尺度不一、执法不统一。因而课题组实验有利于推动实践中问题的解决。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年龄的掌握,有专家提出,未成年人案件不是很确切的概念,包括十六以上和十六以下两种情况。一般而言,十六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一般是比较严重的。在取保候审中的条件怎么把握、如何设置等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有专家在发言中强调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取保候审作为一般原则,而逮捕为例外。因而在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并不是立法上的问题,而是基层的监管体系、社区的帮教组织不够完善。“当我们看到腐败现象,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成为社会共识,而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率每年都是10%以上的严重状况,为什么不能引起司法界、理论界的重视呢?”专家呼吁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在加强逮捕、不起诉方面研究的同时,也要注意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问题。 对于如何使课题成果转化为立法,有专家指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对于风险评估的程序,可以借鉴公开听证的方式,由检察机关站在较中立的地位,举行是否取保的听证。二是对于未成年人取保的监管,不能完全依靠派出所的干警人为地进行监管,而需要更多地借鉴外国的有益做法,如电子监控方式。对此有与会专家举例说明,根据联合国准则,应该是审前不羁押是原则,而不是保释是原则。不羁押除了保释,还有其他很多制度可以利用、例如美国的社区矫治、办学习班、医疗帮助等等。对于流动人口犯罪,也并不只有检察机关参与,而是包括社区、公共团体等多种资源参与其中。 罗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