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途径解决当前刑事抗诉工作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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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7: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严重制约了刑事抗诉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刑事抗诉工作的效果。笔者认为,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解决: 1.准确界定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形,避免理解和适用上的偏差,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刑法对部分罪名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2.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使用与排除。证据是定案的根本,在定罪量刑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统一、合理的证据规则和权威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由于证据采信制度缺位,检法两家对证据的使用与排除的标准有差异,对同一证据如何采信的认识不同,有相当数量的刑事抗诉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产生分歧。因此,迫切需要立法部门出台专门的证据规则。 3.规范司法解释,增强其统一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遇到的不明确的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或解答。由于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不同,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沟通,有的司法解释存在效力不稳定、论证不充分、内容不严谨,甚至前后不一、相互冲突的情形。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应当尽量形式严谨,内容详尽而统一,并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因立法和司法解释本身的不严密而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4.提高刑事抗诉能力,严格抗诉案件审查程序。提高刑事抗诉能力是提高刑事抗诉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关键。在质量不高的抗诉案件中,有的是案件性质没有搞准,有的是事实没有查清,有的是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符合抗诉标准,还有的是因抗诉书没有明确指出原审判决的错误所在,或者没有具体的抗诉理由,影响了抗诉的成效。因此,检察人员必须尽快提高审查刑事抗诉案件的能力,提高出庭支持抗诉的能力和制作刑事抗诉法律文书的能力;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强化刑事抗诉工作的新举措,建立健全刑事抗诉工作的新机制,促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新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王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