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组损毁石刻仅被罚2万 专家称不足以惩前毖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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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8:39 法制日报 | |||||||||
备受关注的浙江省缙云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仙都摩崖题记石刻“铁城”遭《大旗英雄传》剧组破坏一事,8月18日终于有了定论。缙云县文广新局作出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对《大旗英雄传》剧组处以2万元的罚款。 除了对剧组处以罚款外,仙都风景区管理处也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管理处的正、副主任因监管不力均被县政府撤职。
8月21日,记者致电浙江省缙云县文化广电新闻管理局执法大队,该大队一位负责人表示,由于《大旗》剧组未经审批擅自进入全国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影视拍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局根据《文物法实施条例》,对剧组作出了上述处罚。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按照有关条款,罚款2万元已是处罚的上限。 缙云县仙都风景区内的摩崖石刻“铁城”是按明代书法家郝敬的书法刻下的,为仙都5大摩崖石刻之一,2001年被列为第5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去年5月,由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投资的《大旗英雄传》剧组到仙都风景区拍摄外景。因为嫌“铁城”摩崖石刻影响拍摄,剧组在石刻上喷了涂料遮盖两个大字。拍摄结束后,仅留下2000元清洗费用后离去。仙都景区在清洗涂料后发现,摩崖石刻已遭到腐蚀。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经实地调查认为:摩崖石刻遭受损毁程度为涂污,剧组在文保单位拍摄,没有报批,属于违法行为。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管理学上有个著名的“马特莱法则”,说管理好20%的骨干力量,就可以带动80%的多数员工———这个“二八法则”就是纲举目张的示范效应。在精英话语和坊间民意的督促与警醒下,“大旗事件”已经不单纯是一个孤立的个案,有更多的剧组和风景区正在静观事态发展。如果说“大旗事件”的“判决”就是一个关乎公共事件的“案例判决”,它必然对类似行为作出直接的价值引导。而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为“毁坏国宝”埋单的上限只是区区2万元,能否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恐怕令人堪忧。 记者还了解到,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大旗英雄传》剧组马上缴纳了罚款,同时主动拿出6万元作为当地文物保护经费。这不禁从另一面反映了法律的软弱和无奈。 本报杭州8月21日电 相关链接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观点1 对于一个浩大的剧组、对比一下影视剧的版权费或者制作费,2万元的罚单是不是太“小儿科”?能罚出他们的“痛感”和“觉悟”吗?剧组对自然生态的破坏正凸显着眼下公共利益被毁灭性寻租的高风险。 读者邓海建 观点2 不能一“罚”了事!客观判断事态的严重性,是执法部门最应该履行的义务。为什么在我国,剧组破坏风景区所付出的代价如此之低?我想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是造成这些悲剧的主要原因。 网友 真言 观点3 对剧组的处罚必须与破坏文物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均衡、成比例,而不是从违法对象的财力、机构大小等方面来考虑。罚款要唤醒剧组文物保护意识,对其他剧组起到警示作用。 行政法教授 王成栋 罚单让谁蒙羞 短评 余墨 文物部门对《大旗英雄传》剧组“石刻门”事件开出2万元罚单后,引来的是一片嘘声。 联想到前不久《无极》剧组因破坏碧沽天池被罚9万元的消息,人们不禁要问:如此低廉的过失成本,能惩戒破坏景观和文物的当事人吗?能震慑“影视袭景”的后来者吗? 也许执法部门也有苦衷,处罚须于法有据,且已经执行了处罚规定的上限。 无论是2万元,还是9万元,都让人感到有什么被羞辱了,是公众良知,还是媒体舆论,是执法部门,抑或是法律本身? 据说,摩崖石刻无价,因为它是不可复制的珍稀文物;据说,碧沽天池恢复原有的生态要长达几年,因为环境生态有自身生长的节奏。名胜文物是文化与历史的一部分,因为贵乎稀有,所以人们珍重;因为珍重,所以它被损毁时,人们才感到痛惜和愤慨。人们不仅要求当事人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也期许对后来者有所震慑。而这,正是法律所要和所能承担的功能:惩前毖后。 如果是法律的软弱,是否应当加以修改呢?法律公正的尺度就是过罚相当,罚与过之间的动态调整,就是法律渐进的过程。 这并非苛求,仅仅是为了名胜文物不在视线中消失,为了法律和良知不再因为无奈而蒙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