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9:00 解放日报 | |||||||||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二条合并修改为:“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二、删除第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