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破解涉外文书送达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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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9:3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 田雨、杨维汉) 随着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逐年增多,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难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最高人民法院8月22日公布并自即日起施行的一个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有关此类涉外案件的司法文书“送达难”。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规定了适用于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需向
诸如涉外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涉外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发生的涉外合同、侵权等商事纠纷案件的司法文书送达,都将适用这个司法解释。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出现时可否向其直接送达,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坦言,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即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 根据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同时,司法解释还对适用海牙送达公约以及适用双边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作出了规定。我国已于1991年3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加入海牙送达公约的决定,公约自1992年1月起生效。 记者注意到,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这是一条新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说,在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已经认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法院也已具备通过国际互联网等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条件。 但他同时提醒适用这一送达方式必须慎重。他指出,必须是以“适当”的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不能违反受送达人所在国的禁止性规定,否则的话,判决是不可能得到其所在国的承认和执行的,而且还有可能涉及到国家司法主权问题。如果适用其他方式送达,必须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