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河北沧县盗油案改判后再次开审 量刑成争议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1:29 中安在线

  本报沧州电(记者 刘树鹏)沧县韩氏集团盗油案件轰动全国,涉案主要成员的量刑也一度出现周折。在历经两次判决后,22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沧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沧州盗油大案。在法庭上,韩洪润兄弟四人及团伙主要成员陈志义是否该判死刑,成为抗辩双方争议焦点。此次审理引起司法部门高度重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均来人旁听此案。

  2004年1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11种罪名,对韩洪润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51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分别对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三人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51万元;陈志义等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刘元昌等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韩氏兄弟提出上诉,沧州市检察院也以量刑过轻提出抗诉。河北省高院经审核后,决定案件返还重审。2005年,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改判韩洪润、韩洪军、韩洪义、韩洪生等人为无期徒刑。沧州市检察院再一次提出抗诉,省检察院对抗诉予以支持。

  在昨天的庭审中,省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抗诉。抗诉书指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沧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对韩洪润等34名被告人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有错误,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致使本案主犯量刑过轻。根据有关法律,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的,依照处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韩氏兄弟依靠团伙犯罪活动,在短短三四年时间里,聚敛近亿元家资,仅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手段即获得赃款1227.64万元。因该组织打孔盗油,给油田生产带来极大隐患,仅迫使管道改线就造成经济损失94万元,其经济损失、数额之大在全省乃至全国尚属首例。此外,韩氏兄弟组织黑社会性质团伙,先后网罗犯罪人数100多人,寻衅滋事8起,故意伤害致3人轻伤,同时还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行为,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30多人,行贿数额达440589元。综上所述,韩氏四兄弟和陈志义罪该判死刑,立即执行。故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韩氏兄弟表示,输油管道改线与他们的行为没有关系,盗窃石油的数量也与实际不符。陈志义则说,自己只是电焊工,在韩家没有起过什么作用。

  抗辩双方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证据,并围绕着焦点问题展开辩论。庭审于当日下午结束,并没有当庭宣判。此次开庭,如一审一样,仍然吸引很多群众前来旁听。来源:

燕赵都市报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