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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口述亲历死刑二审案经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4:04 《法律与生活》杂志

  口述/耿爱民 整理/本刊记者 李云虹

  案件回放:

  案发时年仅27岁的王立华是北京市人,1995年以抢劫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王立华在服刑期间,认识了王文科、董立民、朱全平、王庆晓等人。2002年7月,王立华被释放后,
即住在董立民的住处。2003年,他买了一辆被盗机动车,开始为实施绑架做准备。2004年2月3日,王立华等在北京朝阳区一酒吧门前,将绑架目标锁定一辆宝马吉普车,而遭绑架的宝马车主正是大名鼎鼎的演员吴若甫。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巨大轰动。此外,起诉书指控,2003年9月,王立华纠集王庆晓等人,在北京市平谷区冒充警察持枪将被害人王某劫持到河北省三河某地,在收到300万元赎金后将王某杀害。据介绍,2004年2月,警方侦查员抓捕王立华时,在其身上搜出一枚军用手雷和两支手枪。

  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窝藏罪对本案10余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主犯王立华、王庆晓、董立民三人死刑后,该团伙中除去第二被告王庆晓外,其他9人均以市二中院的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7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被告人积极为自己开脱

  王立华的案子一审判决是2004年10月14日。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上诉,一个月后,我们法院予以立案。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接到案子后,不赞成开庭前法官将案子全部吃透。因为这样的话,就会造成法官对案头的一些证据先入为主。法官一般都是将所有的东西在庭上进行了解,通过当庭的庭审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此来了解案情。

  秉着这个原则,当案子由检察院送回后,我们就立即安排了开庭。2005年7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的二审只开一次庭,除非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人或者调取了新的物证,那样才会休庭。

  普通死刑二审的案子在开庭后,都要经过合议庭进行研究,然后要将案子的研究结果报审判委员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才能知道案件的结果。

  按照规定,死刑二审的案件审限是一个半月,如果案情复杂的话,可以延审一个月。

  当时,王立华的家属积极为他上诉,也聘请了韩冰律师为其辩护。王立华在二审的时候,也一改一审时满不在乎的态度。在庭审中,他那种求生的欲望表现了出来。他不再藐视法庭,认真地参加了庭审,同时也开始为自己开脱责任了。

  当时,王立华被关押在看守所时,听说了一个改判的案子。据我分析,那起案子对他产生了影响。

  那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杀害了2个人,并主动交代了一起外地杀人案。后来,他所交代的外地那起案子的真凶找到了,并不是他,他是屈打成招。杀了2个人的那起案件,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己坦白交代而破案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坦白交代的话,警方一点证据也没有。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了案件,还将其处死,我觉得这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因此,那起案件二审时改判了死缓。

  他觉得自己有活命的希望了,积极为自己开脱。庭审中,他将一审时自己所承认的罪行一一开脱掉,并且为其找到了合理的解释。

  王立华的家人也提出,他们家族有精神病史,说外号为“疯狗”的王立华如此疯狂,证明他精神不正常,建议法院为他做精神病的鉴定。

  法院对这样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子比较慎重,如果判得不理想,将会在全国引起不小的议论。

  这个案子审理了一天。当庭进行了质证。

  合议庭对于案子的认定、把握上没有出入。认为王立华是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另外两个杀人者都是他的手下,他们都听命于王立华。将人质杀死,也是王立华指使的。

  在二审的时候,他矢口否认人质是他命令杀死的。

  根据我们多年的办案经验,有些犯罪嫌疑人经历过一审以后,到了二审时,往往开始否认罪行,都不好好交代了。经过了一审以后,对于哪些证据能证明他们没罪,他们也都很清楚了,同时也开始了翻供。

  作为法官,在这个时候不仅要看犯罪嫌疑人在一审、二审时的供述,同时也要看他们预审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要把握案子的基本事实。在相关证据和基本事实都比较扎实的情况下,我们才敢认定死刑,毕竟死刑是最重的刑罚。

  案件没有改判

  据王立华供述,有一次他们去平谷玩,看着被害人开着丰田路霸,趾高气扬的。当时,有人给他们介绍,说这个是某人的儿子,在这里很有势力,那名人质对王立华比较蔑视。在接触过程中,那名人质说,自己认识哪个分局的所长,而那个所长就曾经办过王立华,在他的心中,开始了憎恨。

  当王立华在监狱服刑时,他就想要干绑架。

  出狱后的王立华,干的第一起绑架案就绑架了那个开着丰田路霸车的人。当时,人质的家属也积极给钱,王立华索要300万元,经过双方讨价还价,赎金最终确定为150万元,可人质的家属也晕了,居然给了王立华300万元。

  让王立华恼火的是,人质的家属报警了。王立华在取钱的时候,警察包围了他,他拿着枪突围出来。一怒之下,在途中将人质杀害了。

  王立华最终的目标是抢劫国家银行,拿到赎金后,他买了很多枪支。很快,钱就花光了,他们又继续绑架。在吴若甫被绑架之前还有一名人质被绑架了。

  一般法官在提讯犯罪嫌疑人时,对他们都是有所观察的,对他们回答问题的逻辑性、言词、神态上等都有所判断。

  王立华非常有头脑,他们组织、策划绑架人质谋划得非常缜密,王立华一点都没有精神病的症状。

  最终,法院对于被告辩护人所提出的精神病鉴定没有予以支持。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犯绑架罪并且将人质杀死,只要犯罪事实清楚的话,在法律上就有一个刑罚——死刑。

  王立华的案子就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这起案子其他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将人质勒死,并将尸体掩埋,他们都被判了死刑。而王立华是犯罪团伙的组织、纠集、指挥、策划人,另外两个人都是听命于他,他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2005年9月14日,我们维持了北京市二中院一审的死刑判决。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的三主犯王立华等人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办案。我们打击的重拳就是要打击罪行极其严重的案件,像王立华这样的案子,他买了几十支制式枪,买了手雷装在身上,随时准备和抓捕他的警察同归于尽。他一再讲,他在监狱就萌发了抢劫国家银行的最终目的。他对于抢劫国家银行也进行了研究,并且形成了一套方案。要有冲锋枪、制式枪,要有最能干的手下,并不是硬抢,而是要智取。倘若判处死缓,那么将来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无疑将更大。

  这起案子被判处死刑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案子判决后,在社会上的反响也很好。

  做二审法官不容易

  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这一措施,北京市高院从1997年开始一直都是如此,不像全国其他法院,死刑二审开庭书面审理。

  二审跟一审还是有区别的,二审的提起是因为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等情况。二审有个重点,就是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来审理。

  按照法律规定来说,二审的案子需要全面审。但是,对于那些被告人认罪的、没有争议的案情是不是还需要审,这些都有争议。有些人认为这些情况也需要审理,二审就要全面审。有些人认为,主要针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和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进行审理。

  北京市高院把持的是全面审理。上诉的理由要审理清楚,没有争议的内容也要进行审理,原审被告人的一些犯罪事实的情况也要检查一遍。

  二审不像一审的时候,对于证据逐条过。鉴于一审时已经当庭出示了的证据,并予以质证,二审不再重复举证、质证。

  这实际上是简化了程序,如果当事人没有听清楚的话,我们可以当庭再宣读一遍。有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这个也要询问,如果有这个要求,我们就要满足他们的要求,这个毕竟是他们的权利。

  死刑案件“人头落地就看二审了”,这说明二审的压力和责任重大。

  开庭审理总体上来说,还不太理想,现实和理想还有一定的差距:开庭时,证人也不能出庭作证,只是宣读一下证人证言,有的复杂一些的案子,证人证言还是节选。目前,证人证言还做不到当庭质证,因为证人根本就做不到出庭,更加谈不上质证了。对于抗辩而言,辩护人的活动受到了很多限制,辩护律师同公诉人的地位悬殊很大。案子在二审时,都是经过审委会讨论后决定的,案子到了申诉阶段,作为法院最高审判机关的审委会还都是一个,并不是另外换一个审委会。这实际上是一个体制的缺陷。

  审理死刑二审的案子,最大的感受就是压力大。现在二审法官中压力最大的就是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官了。比如说,判处了有期徒刑,法官都有自由裁量权,在法定的限度内,可以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这个并不能说法官判错了。但是对于死刑二审的法官而言就不一样了。搞错了事实,证据出了问题,造成错杀,这是很严重的,对于法院来说,是最大的失误。

  (耿爱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8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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