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谁让高莺莺之死成了“疑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5: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轰动一时的“高莺莺死亡事件”终于有了结果。8月18日上午,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通报了复查结果: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其父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本人所留,高莺莺事件和他人无关。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作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9日《中国青年报》)。

  这样的结果实在是出人意料。而在笔者看来,由于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远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高莺莺案目前在客观上已成为一宗无法查清的“疑案”。

  从刑事诉讼证据的角度来看,高莺莺案最重要、最关键的疏漏,就是没有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尸体检验对于查明死因、估计死亡时间、判断死亡性质、致死方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高莺莺的父母曾多次明确表示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明确表示对女儿的死因存在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应当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但据老河口市公安局原出具的法医检验鉴定书显示,公安机关仅对高莺莺进行了普通尸表检查,而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尸体解剖检验,更没有进行阴道分泌物的提取分析。这正是给案件此后的处理带来困难的根本原因。

  我们都知道,涉及人员死亡的刑事案件,只有找出尸体特征才能迅速准确地查明死因,进而追查嫌疑人。而尸体解剖,又往往是尸体检验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关键。司法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笔者就曾亲历过一宗案件:去年1月24日晨,苏北某县农妇窦某突然死亡,其丈夫称窦系服毒自杀,而死者亲属则认为窦某可能是被其夫打死,并于当日报警。1月28日,窦遗体被送至殡仪馆保存,等待法医尸检。此后,其夫通过关系找到县公安局干警张某,要求尽早将窦遗体火化,以节省“尸体保管费”。身为公安干警的张某在接受请托后,擅自超越职权签署了窦某遗体“火化证明”,将窦遗体火化,致使窦某死因无法查明。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因尸体火化,窦某死亡案已没有继续侦查的可能,其死因遂成悬疑,令人扼腕。后法院以张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所以,因无法“开棺验尸”,高莺莺之死必成悬案!在这种情形下,即便是“复查”高莺莺内裤的“精斑”确系某公子所留,这位公子也无法被定罪。因为证据固定和保全有一系列具体规定,如果对证据不依法定程序和方法加以收集和保存,则这些证据同样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该案这个重要“物证”,却是一直被高天虎“个人”保存,因此内裤精斑的证明作用也必然丧失。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定案的依据,承认因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而形成疑案,这同样也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但在高莺莺案的办案过程中,正是由于某些人未依法定程序办案,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才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声誉,才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些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渎职犯罪呢?是不是也该像前文提到的张某那样受到法律的追究呢? 作者: 王威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