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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爆炸抢劫运钞车主犯被检察机关批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9:35 华商网-华商晨报
沈阳爆炸抢劫运钞车主犯被检察机关批捕(图)

张显光在一小时内交代了全部罪行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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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王欢) 昨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1·18”大案首恶———张显光正式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涉嫌抢劫、爆炸、故意杀人罪是张显光被批捕的三大罪名。

  “办案人是我院资深的女检察官,首次提审张显光十分顺利,不到一小时(他)交代了
全部罪行,所以当天下午我院就立即做出了批捕决定。”市检宣传处处长郑裕昨日作出权威发布。

  首次提审 张显光低头认罪

  昨日上午,市检资深女检察官李仙娟,在沈阳市看守所第一次提审了张显光。

  据了解,张显光十分配合提审工作,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到一小时便交代了全部案情,低头认罪,表情极其平静。

  核对身份、拘留的罪名、犯罪事实的审查……这是李仙娟提审的主要内容。

  “此案由她(李仙娟)承办,有什么特殊用意吗?”记者问道。

  市检对记者称,此案是21号移交到检察院的,正好轮到李仙娟办理。检察院一直认为,张显光的案子和其他刑事案件没有什么区别。

  鉴于张显光对犯罪事实的供认不讳,市检于当日下午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书———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于8月21日接到沈阳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显光涉嫌抢劫、爆炸、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文书及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显光对伙同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采取爆炸、用猎枪射击方法抢劫银行运钞车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已形成链条,故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显光的行为涉嫌抢劫、爆炸、故意杀人罪。依据相关规定,批准逮捕。

  真实供述 “我负责控制全局”

  “(1·18大案)我负责控制全局”———张显光第一次完整而真实地供述了“1·18”大案的全过程。

  “2003年1月18日下午5点多,我和弟弟张显明、张显辉及表弟李彦波开着抢来的红色(松花江微型)面包车,带着三把猎枪、

机动车启动遥控器、电瓶引爆的炸药包,来到(大东区东顺城街2号)沈阳市
商业银行
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把车停在储蓄所西侧胡同里,张显明将炸药包放在储畜所门前的一台自行车后货架上,当运钞车到达后,张显辉启动引爆装置,爆炸了。”张显光清晰而平静地供述着。

  检察官:你呢,你都做了什么?

  张显光:我……我当时拿猎枪朝车附近的一个人开了一枪,我负责控制全局,其他人上车拿钱。

  检察官:钱是怎么分的?

  张显光:(我们)是分钱了,我拿了几万元钱,其余的由张显明藏起来。第二天我才知道我们一共抢了200多万。

  “后来我就开始逃跑,直到8月8号被抓。”张显光低着头痛快地交代。

  检察机关认定:张显光的口供与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持枪使用爆炸物抢劫银行的犯罪事实证据一致,可以采信。

  辩护律师 “为他争取合法权利”

  “我将为他争取一切合法权利!”张显光的辩护律师———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梁守仁,在得知批捕决定后表示。

  据梁律师介绍,已经把相关材料———张显光母亲的授权书等,递交到了沈阳市刑警支队。鉴于警方现赶赴黑龙江补充侦查张显光新供述的两起抢劫案,所以他暂时没能会见张显光,估计下周能见到。

  梁守仁介绍,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后,会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并在两个月内提起公诉。

  真实本人 张显光只念过三年书

  张显光,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红房委11组。

  1972年~1975年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小学上学;

  1975年~1981年无业;

  1981年~1984年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煤矿劳务公司上班;

  1984年~1987年在鸡西市育新劳教队劳动教养;

  1987年至今无业。

  真实还原 检察机关首次权威发布“1·18”大案真实犯罪过程

  抢劫案预谋了四年

  这是一起预谋了四年之久的抢劫案。

  1999年至2000年间,张显光伙同张显明、张显辉(均已判刑)为实施抢劫犯罪,在黑龙江省先后购买了单筒猎枪一枝、双筒猎枪三枝及子弹数十发。又于2002年春天,张显辉购买雷管40余枚、炸药两包(每包20管)。

  2002年11月间,张显光伙同张显明、张显辉等人预谋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三人先后骑自行车、

摩托车跟踪调查沈阳市商业银行运钞车行走路线及押运人员装备、停车站点、押运人数、到达及停车时间等有关情况,后决定在运钞车行至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时实施抢劫犯罪。

  由张显辉将雷管、炸药带至沈阳,并在吉林省长春市购买摩托车电瓶、汽车遥控器等物品,由张显光、张显明组装成爆炸装置,后在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增产村进行爆炸实验。

  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交通工具,张显明于2003年1月18日9时许,以雇车拉货为名,将被害人张晶阳(男,36岁)驾驶的面包车骗至沈阳市新城子区清水台附近,张显光在车内朝张晶阳后背开了一枪,又掐其颈部致死,抛尸附近苇塘中。

  当日17时许,张显光、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携带猎枪、炸药等作案工具,乘坐抢得的面包车窜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附近,由张显明将爆炸装置放在事先准备的自行车后货架上,并将自行车停放在储蓄所门前。

  17时50分,当市商业银行辽AR0787号运钞车停至储蓄所门前时,由张显辉启动遥控装置引爆炸药,将银行工作人员王洪海(男,25岁)、刘伟(男,24岁)当场炸死,将刘雪森、宾华、赵杰、杨海山、张恩涛等五人炸伤。张显光又持猎枪朝正在下车往南跑的运钞车司机袁传友(男,40岁)头部开了一枪致其死亡。

  后4名犯罪嫌疑人抢走运钞袋4个(内有人民币2207784.94元),乘微型面包车逃离现场。

  同年2月8日,沈阳市公安局侦破此案,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李彦彬抓获归案(上述四人均已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

  该团伙主犯张显光负案在逃,被公安部列为A级逃犯。

  2006年8月8日,张显光在齐齐哈尔市一出租房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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