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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首次将参与权列为法定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5:0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周雷 吴晶)中国首次将“参与权”与“生存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共同列为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这意味着:习惯说“大人的事情小孩别问”的父母将有可能因此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在此间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说,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没有专门的规定。这次修改在法律中确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几大权利,在中国尚属首次。

  于建伟指出,第二章第14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这就是说家长要把孩子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不要什么事都包办。”于建伟说,“这一细节更加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体现了修订草案更多的科学性。”

  考虑到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重要性,草案把这一权利从发展权中单列了出来。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草案还规定了教育人的人要先受教育。这个教育人的人指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第二章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

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修订草案还确立了未成年人优先的保护工作原则。中国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定义为儿童。草案第四章第38条规定: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说,儿童优先原则是在1990年联合国世界儿童首脑会上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中首次提出,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相一致。中国将儿童优先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从立法的基本理念来说已与国际接轨。

  此外,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颁布的《儿童发展纲要》也采纳了这一表述。

  首次提请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56条增加到75条,其中,新增25条,删除6条,修改32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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