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贫困县财政局会计3年贪污挪用公款34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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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21:22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8月24日电(覃广华、李乔)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南县财政局会计梁仁春在短短3年多时间里贪污、挪用公款348万多元,近日被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东兰县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于一体的贫困县,县财政年收入不过几千万元。梁仁春原是东兰县财政局的会计,他同时兼资金管理所副所长及会计。
法院查明,2001年至2004年间,梁仁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采取收款不入账、虚假退款、重复报账、提取现金不入账并自制虚假银行对账单来平账以冲减其管理的库存现金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110万多元。其中仅2002年8月至2003年12月,梁仁春就侵吞公款近98万元。 这些钱,梁仁春基本上都用于购买彩票,但没中过大奖。无奈之下,急于翻本的梁仁春又将目光瞄上了公款,企图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盘算着一旦中奖马上用来弥补空缺。从2004年元月至2005年4月,梁仁春对资金管理所的财务收支既不做账也不记账。经清算核实,这段时间梁仁春经手的资金存款收入262万多元,支出24万多元,梁仁春竟挪用了这中间的巨大差额238万多元,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挥霍。 梁仁春于2005年5月外逃。同年8月在河池市一家酒店被警方抓获。检察机关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只查获现金1900元,事后其妻子向检察机关退赃仅6000元。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仁春侵吞公款110万多元、挪用公款238万多元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决梁仁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