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将从重从快打击辱警袭警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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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0:50 大连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近一个时期,广大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正当执法权益屡屡遭受侵犯: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恶意投诉现象经常发生,围攻殴打、暴力袭警事件屡见不鲜,有的民警甚至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根据大连市公安局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关于规范公安执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行为的意见》通告,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案件,公安机关将从重打击。
据统计,大连市公安局近两年来,共发生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事件2122起,其中,辱骂民警的1341起,厮打民警的526起,诬陷民警的193起,造成民警人身伤害的62起,其中致残的25起。这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极少数人员藐视法律,恶意抗拒民警执法,暴力伤害民警;极少数受过法律制裁的人,出于对社会、法律的不满,在公安民警执法现场,别有用心地诬陷围攻民警,暗中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还有极少数人员在涉及自身利益方面,不理智,有意抵制民警正当执法,甚至以办案不公正为借口,到处投诉上访,恶意损害公安机关声誉。 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保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凡是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时遭受恶意投诉诬告、侮辱诽谤威胁、暴力抗法袭警等涉及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案件,各级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部门将依法认真受理、及时查处、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同时,及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对于报复杀害、伤害公安民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公安民警,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的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以及故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实施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四十三、五十条等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本报记者 王树霖 通讯员 郝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