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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黑社会组织犯罪案宣判 主犯被罚1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8: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 赵文良) 涉案人员达27人、被指控罪名达十余项的辽宁省锦州市最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8月17日在铁岭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9项罪名,判处被告人董宝军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夏清田、刘佩军等26名被告人十四年以下一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1995年开始,董宝军就将夏清田、刘佩军等刑满释放人员、劳教解教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网罗为手下,逐渐形成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组织者和领导者、经济实力雄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1996年至2003年间,董宝军通过非法拘禁、赌博、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与他人合股开钼矿等手段,聚敛了大量钱财。

  此外,董宝军等人还用各种手段拉拢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们的非法保护下,先后实施了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宝军目无国法,组织、领导他人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且均系数额巨大;以营利为目的设赌抽红,非法获利数额巨大;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采取拘禁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

  同时,法庭对该组织非法聚敛的财物及作案工具等,均依法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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